别开错了发票!否则...

一、政策规定

(一)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二)赞助支出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6、赞助支出;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二、实务处理

1.判断一项赞助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取决于该项费用是否具有广告性质。

2.赞助是企业的一种常见行为,企业赞助体育比赛、演唱会、电视节目等现象在当下十分普遍。这些赞助或以场边广告牌的形式出现,或以冠名形式出现,或以官方指定产品的形式出现,属于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广告宣传费支出。

3.需要提醒的是,企业赞助体育比赛、演唱会、电视节目取得发票不要开“*其他现代服务*赞助费”,应该开具“*文化创意服务*广告服务”的发票。

同时,企业签合同也要注意,不要写成赞助支出合同,应签署的是冠名或广告服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