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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提起本次商标无效宣告诉讼,要求宣告被告的商标无效。然而,根据我们的研究和对相关法律的深入理解,我们认为原告的指控是不能成立的。以下是我们的答辩声明:
一、关于商标注册违反法律和法规的指控
1.1 商标注册程序合规
根据我方调查,被告在商标注册过程中严格遵循了相关法律和法规。被告的申请材料是充分的,并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要求。不存在违反法律和法规的行为。
1.2 商标涉及的相似性
我们认为,原告提出的商标与被告的商标之间存在明显的差异。被告的商标在外观、构成和文字上与原告的商标有所不同。因此,不存在商标相似性导致注册违反法律和法规的情况。
1.3 商标使用的合规性
被告依法使用其注册商标,符合商标法的要求。被告实际使用商标的行为并未违反相关法律和法规,也未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商标权利不实现的指控
2.1 商标权利合法性
被告的商标在注册时获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认可,并取得了合法的商标权利。被告在注册后合法使用并保护其商标权益,未实施与其商标权利不一致的行为。
2.2 商标的真实使用情况
根据我们的调查研究,被告已经频繁并持续地对其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如广告宣传、产品销售等。被告的实际使用充分证明了其对商标权的实质性行使。
2.3 商标所有人失效理由的缺乏
原告并未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商标所有人的失效理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商标所有人的失效应当具备法定的条件和事实依据。因此,原告关于商标所有人失效的指控不成立。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原告提出的商标无效宣告指控是毫无根据的。被告的商标注册程序合规,并符合法律和法规的规定。被告的商标使用合规、真实有效。同时,原告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商标所有人失效的理由。基于以上论述,我们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无效宣告诉讼请求,并维护被告正当的商标权益。
请贵庭审慎考虑以上陈述,并对本案做出正确的法律判断。感谢您对此案件的关注与支持!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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