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起,集中开展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

阅读:238 2021-04-27 11:08:05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局机关有关部门,商标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落实全国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部署,进一步加大对商标恶意抢注行为打击力度,决定自2021年3月起,集中开展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现将《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1年3月15日
 
  (联系人及电话:戴书渊  张旭  63219639 63219707)
 
 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全国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部署,进一步加大对商标恶意抢注行为打击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决定自2021年3月起,集中开展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现制定专项行动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突出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导向,积极应对商标恶意抢注新趋势,回应社会关切,切实增强从政治上看、从政治上查、从政治上治的意识,严厉打击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公序良俗、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以及易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典型商标恶意抢注行为,注重依法依规、理法并重,注重部门协同、统筹推进,注重健全机制、源头治理,引导全社会进一步树立正确的商标注册意识,促进商标申请数量平稳、质量提升,推动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助力营造良好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
 
  二、工作重点
 
  专项行动重点打击以下商标恶意抢注、图谋不当利益,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
 
  (一)恶意抢注国家或区域战略、重大活动、重大政策、重大工程、重大科技项目名称的;
  (二)恶意抢注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灾难、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相关词汇、标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恶意抢注具有较高知名度的重大赛事、重大展会名称、标志的;
 
  (四)恶意抢注行政区划名称、山川名称、景点名称、建筑物名称等公共资源的;
 
  (五)恶意抢注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行业术语等公共商业资源的;
 
  (六)恶意抢注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公众人物姓名、知名作品或者角色名称的;
 
  (七)恶意抢注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或者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或者其他商业标志,损害他人在先权益的;
 
  (八)明显违背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禁止情形以及其他违反公序良俗,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造成重大消极、负面社会影响的;
 
  (九)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从事上述行为,仍接受其委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秩序的;
 
  (十)其他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
 
  对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囤积商标注册申请的处置,已另行发文进行整治。
 
  三、任务措施
 
  (一)强化线索摸排。加强案件线索排查。各地区要充分考虑本地参与的国家重大政策落实、承担的国家重大工程、存在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举办的重大交流赛事展会活动等实际情况,确定工作重点,建立工作台账。报送本地区受到恶意抢注案件线索材料应充分详尽,本地区涉嫌恶意抢注行为的案件线索材料应全面完备。
 
  (二)强化精准打击。围绕商标注册全流程实施精准打击。加强恶意抢注行为监控,实现商标注册、异议、评审和后续业务的协同,促进标准执行一致。对处于商标注册程序中的案件线索,由商标局指导各地方商标审查协作中心依法处理,构成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的,启动快速驳回机制。对处于商标异议、无效宣告程序中的案件线索,构成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的,采取提前审查审理、并案审查审理和重大案件口头审理等措施,依法不予注册或者宣告无效。强化打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抢注,对于恶意抢注商标并转让牟利的,依法不予核准。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促进各审查环节信息共享。
 
  (三)强化部门联动。增强系统保护能力,加强商标注册、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的有机衔接,促进审查授权标准、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有机统一。综合运用商标注册程序内的规制手段和商标注册流程外的行政处罚措施,形成全面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的合力,加大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力度。严格适用法律,充分体现法律意图,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在法律赋予的裁量空间内防范和遏制商标恶意抢注行为。
 
  (四)强化综合施策。综合运用法律惩戒、行政指导和信用约束等措施,规制、教育和引导并重,有针对性地完善有效遏制的工作机制和从源头上防范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商标审查和审理效能。密织规制恶意抢注法律网,推动将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依法依规纳入全国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记入信用档案。在深入开展“蓝天”专项整治行动中,加大对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的打击力度,情节严重的,各地区应依法报请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规范平台型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对于不规范经营行为及时约谈整改。坚决杜绝将商标申请数量作为部门工作考核的主要依据,不得相互攀比商标申请数量,不得以资助、奖励等任何形式对商标注册(含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行为予以支持。加强督导检查,对于推诿拖延、行动不力的地方,将视情取消各类支持政策及项目申请资格等。
 
  (五)强化宣传教育。将宣传发动工作贯穿专项行动始终,切实形成高压震慑。注重及时宣传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取得的进展和成果。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曝光典型案例,公布恶意商标抢注典型案例及违法个人、企业和代理机构,阐明立法本意,回应社会关切,震慑违法分子,为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开展创新和自觉抵制商标恶意抢注行为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做好舆情导控,把握宣传口径和节奏,严防不良炒作。
 
  四、职责分工
 
  办公室负责组织专项行动宣传和典型案例的发布;对专项行动相关舆情的监测、研判和应对引导。
 
  条法司负责在严厉打击恶意申请联合工作机制框架下,研究和指导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
 
  保护司负责指导各地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根据已生效的行政决定、裁定及其相关司法判决,以及局交办案件材料等,依法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行政处罚;加强市场主体信用监管;遇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或社会普遍关注紧急事件等特殊情况,及时通知商标局提供相关商标信息;推动将地方工作落实情况纳入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检查考核。
 
  运用促进司负责组织指导各地区对商标代理机构参与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的案件线索依法依职责查处;加强商标代理机构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加强对商标交易与商标代理网络平台监管;遇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或社会普遍关注紧急事件等特殊情况,及时通知商标局提供相关商标信息;指导各地区优化调整知识产权资助政策。
 
  公共服务司负责推动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人信息互通共享。
 
  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根据职责权限负责对专项行动中履职尽责、秉公用权等情况进行监督执纪,推动监管权力规范透明运行。
 
  商标局负责组织协调专项行动开展;建立商标恶意抢注行为联合认定工作机制,组织对专项行动重大、疑难案件线索的联合认定;对商标注册流程中的恶意抢注行为依法予以驳回等处理,依职能主动宣告一批影响恶劣的商标无效,公开相关审查决定和审理裁定;对商标审查审理中发现重大明显涉嫌恶意抢注行为需予以规范并查处的案件线索,依职责转交保护司、运用促进司;对各地方商标审查协作中心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各地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摸排本辖区内受到恶意抢注和涉嫌从事恶意抢注行为案件线索;组织对本辖区内从事恶意抢注行为的市场主体和商标代理机构依法予以查处;落实本辖区内各类商标交易服务机构和平台属地监管责任;负责全面梳理本辖区涉及商标的指标设定、资助政策等情况,查找存在的不足和突出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制定工作方案并进行优化调整,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国家知识产权局。
 
  各地方商标审查协作中心负责收集本中心待审商标中涉嫌上述典型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的线索并汇总报送,在商标局指导下依法依规审查。
 
  五、进度安排
 
  分3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印发专项行动方案进行动员部署,同时开展舆论宣传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各地方商标审查协作中心要及时传达专项行动方案,结合实际制定专项工作计划,明确工作重点目标和重点环节,明确具体责任人和工作联系人,设立专班,积极开展案件线索摸排工作。各地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收集本辖区内的案件线索,由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汇总;各地方商标审查协作中心收集本中心待审商标中的线索,上述线索于3月30日前报商标局。商标局对报送线索进行梳理,根据职责分工情况转办。
 
  (二)组织实施阶段。(4月—10月)。对处于商标注册程序中的案件线索,由商标局指导各地方商标审查协作中心依法审查。对于处于商标异议、无效宣告程序中的案件线索,由商标局依法审查审理并筛查一批典型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对重大明显涉嫌恶意商标抢注行为的案件线索,以及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或社会普遍关注紧急事件涉及的相关商标信息,由保护司转交相关地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开展工作。对于商标代理机构被生效的行政决定、裁定或者司法判决认定从事上述典型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的案件线索,由运用促进司转交各地知识产权执法部门并指导依法查处。各级地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根据上级转办的案件线索,集中开展专项整治。对违法从事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案件查处情况和政策自查及调整情况及时向上级机关反馈。
 
  (三)总结督察阶段。(11月—12月)。商标局对各地方商标审查协作中心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对本辖区内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察,对转办、交办的案件线索及查处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对本辖区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总结,各地方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对本中心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总结,于12月10日前报商标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及其效果进行评估,并予通报。
 
  本次专项行动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重要讲话精神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部门要立足职能,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将开展专项行动同日常授权确权、商标监管、双随机抽查有机结合,提高政治站位,快速部署落实,有序开展,务求实效。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