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看待我国 《商标法》 第58条并未将 “混淆的可能”规定为商标侵权的条件?

阅读:282 2023-05-11 12:01:10

《商标法》第58条是关于商标侵权的规定,该条规定了商标侵权的情形和侵权行为的审核标准。但是该条并未将“混淆的可能”规定为商标侵权的条件,这引发了一些讨论和争议。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商标侵权的基本概念。商标是企业在市场中所拥有的重要财产,它体现了企业的知名度和品牌价值,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武器。因此,商标的侵权行为对企业而言具有重大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经常涉及到混淆的可能性问题。所谓混淆,指的是侵权人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容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导致消费者无法分辨不同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从而给他人带来损失。因此,“混淆的可能性”通常被认为是商标侵权的一个重要条件。

然而,在我国的《商标法》中,并未将“混淆的可能性”作为商标侵权的一个必要条件,而是规定了以下情况属于商标侵权:

1.擅自使用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

2.擅自使用与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近似的标识,容易导致公众将其与他人的商标混淆;

3.擅自使用他人享有在先权的非注册商标。

这种规定在实践中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无法充分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当商标被侵权人取得注册之前,如何能够防止侵权的发生呢?

那么,为什么我们的《商标法》对于混淆的可能性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呢?这主要与我国商标法的历史和外来法系的影响有关。我国现行的商标法是在1982年颁布的,基本上是参考了日本商标法的内容。而日本商标法并没有将“混淆的可能性”规定为商标侵权的条件。此外,我国商标法还受到欧美法系的影响,而在欧美国家,也没有将“混淆的可能性”作为商标侵权的必要条件。

但是,尽管《商标法》第58条没有明确规定“混淆的可能性”作为商标侵权的必要条件,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参考相关的判例和证据,对商标是否存在混淆的可能性进行判断。如果商品或服务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容易引起混淆,则有可能被认定为商标侵权。因此,在实践中,我们仍然需要注意商标的相似性,并加强商标的保护,建立健全的商标管理制度和追溯制度。

综上所述,《商标法》第58条并未将“混淆的可能性”规定为商标侵权的必要条件,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然需要重视商标的相似性,避免商标受到不必要的损失和侵权。同时,商标所有人还需要积极保障自己的商标权益,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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