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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信息,笔者认为,各地保护中心的设立将以点带面,构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组成部分。其有望与《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一起,对知识产权维权、协同保护和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具有一定促进作用。从目前情况来看,保护中心的专利快速审查通道比施行已久的“优先审查”还要优先得多。毕竟,李克强总理在2018年6月28日在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上曾要求发明专利审查周期压减三分之一,而“保护中心”的快速审查通道已经遥遥领先于该要求。
但是,令笔者略有困惑的是,一项发明专利在提交后必须经过初审、公布、进入实审程序、提案、检索、发出审查意见和答复等诸多流程,并且大量专利申请会自申请之日起18个月后方可公布,因此通过保护中心专利快速审查通道获得授权的专利还可能至少存在抵触申请、重复授权等风险,而部分专利申请的过早公开可能会对申请人的在后系列申请产生影响。并且,当申请人将申请文件提交至保护中心预审时,该申请似乎不能依法获得“申请日”,如果由于在预审中心的审批影响取得较早的申请日,可能产生争议。此外,如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员与保护中心预审员的审查意见不同时,如何确定专利申请的前景还未可知。
近期,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正在开展专利快速预审服务备案工作,根据该中心公布的一些列文件可以了解到保护中心的预审服务规则【3】如,《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须知(试行)》中有如下规定:
第四条下列各项专利申请,不得通过快速审查通道进行办理:按照专利合作条约(PCT)提出的专利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PCT国际申请、根据《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所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分案申请和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所规定的需要进行保密审查的申请。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申请将自动转为普通申请程序,继续进行审查:
(一)申请不满足第一至三条之一规定的;
(二)申请人违背所签署的承诺书的;
(三)在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初步审查中专利局需要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的;
(四)在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中申请人针对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作出答复后仍未满足授权条件的。
第六条申请人可以主动向专利局审查员提出电话讨论或会晤的请求,优选电话讨论形式。电话讨论或会晤后,需要申请人重新提交修改文件或者做出书面意见陈述的,原定答复期限不变。
第七条申请人应预先缴纳公告印刷费、授权后第一年的年费、印花税等费用,但缴纳上述费用并不意味相关专利申请必将获得授权。如最终该项专利申请未被授权,则上述费用未被实际使用,申请人可以提出退款请求。
另,该保护中心要求申请人签署的承诺书中包括如下内容:
1、申请人承诺将通过电子客户端或交互式平台提交符合格式要求(XML格式)的申请文件。
2、申请人承诺在申请日或次日完成下列费用的网上足额缴费:申请费(含附加费)、公布印刷费(仅限发明专利申请)、优先权要求费(如实际发生)、实质审查费(仅限发明专利申请)。
3、对于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承诺在请求书中选择“请求早日公布该专利申请”,在提交专利申请的同时提交实质审查请求书,以及申请日前与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
4、申请人承诺将保证申请文件的质量,在提交申请时,尽可能使申请文件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初步审查的要求。
5、申请人承诺对于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需要对生物材料提交保藏的专利申请,在申请时提交保藏单位出具的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对于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四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三款的需要提交证明文件的情形,相关证明文件将在申请日一并提交。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要求优先权,如果按照有关的规定必须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申请人将在提交申请时一并提交。
6、申请人承诺不提交《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另一实用新型专利或发明专利、分案申请和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所规定的需要进行保密审查的申请。
7、申请人承诺对同一专利申请不进行重复提交。
8、申请人承诺提交的专利申请不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5号)所规定的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
9、对于发明专利申请,针对专利局发出第一、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承诺分别在10个、5个工作日内提交答复意见。
10、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针对专利局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承诺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答复意见。
11、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自愿放弃《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规定的对申请进行主动修改的权利。
12、在专利申请授权公告前,申请人自愿放弃提出著录项目变更请求的权利。
13、对于审查员提出的电话讨论或当面讨论的约请,申请人将积极予以配合。
14、申请人知悉并自愿承担有关的法律风险,包括例如抵触申请带来的专利权不稳定性。对于在申请时和审查过程中放弃的权益和机会,申请人将不会在后续法律程序中主张享有。
但上述文件似也有不明确之处,需进一步解释或明确。例如:既然规定在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初步审查中专利局需要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将自动转为普通申请程序,又为何要求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答复意见?另外,保护中心显然也意识到“快速”可能导致申请人面临额外的法律风险,但这样的免责条款是否足以规避其行政行为的风险?
整体上来看,申请人可以选择相应的保护中心,利用政策红利实现快速授权的目的,但由于各项政策还在试行过程中,申请人必须明确知晓自己已放弃的权利,以及政策变动可能带来的未知风险。申长雨局长曾表示,“提高专利审查质量和效率是知识产权工作的永恒主题,必须始终高度重视。...…建设世界一流专利审查机构,最根本的就是要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而质量和效率的兼顾,是如笔者一样的知识产权从业者期待的事情。笔者同样期待着保护中心各项事宜,包括快速审查通道的操作细则和争议解决方式尽快明朗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