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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反映其特定产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是一种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符号。商标可以通过注册获得保护,而商标权是以注册为前提的。在商标的注册过程中可以进行商标相似性比对和分类划分等工作。然而,在同一商标在不同领域或分类下可被两个企业同时注册并使用,这一现象的原因是什么呢?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商标分类制度。商标分类制度是指将商标根据其所涉及的商品或服务进行分类。目前,世界上通用的商标分类制度是《商品与服务分类》(Nice分类)分类制度。根据该分类制度,将商品和服务划分为45类。同一商标在不同的类别下注册可以保持其独立性,并确保在各个类别之间没有任何混淆。因此,即便是同一商标名称,在不同商品或服务分类下使用也是允许并合法的。
其次,不同分类下的商标使用范围具有差异性。商标注册局只会给予商标在它被注册的类别中的一定范围内的独占使用权,而对于其他类别,也就是说此商标在其他类别下的使用无法被限制,即使此商标与其他经营者同名或类似,在其他商品或服务的领域中使用也是合法的。因此,同一商标在不同商品或服务分类下被各自企业注册并使用,实际上不存在真正的冲突。
此外,商标申请者和拥有者,也基于商业目的进入市场,按需使用商标,根据其所需商业模式进行商标使用。就算同一商标在不同分类中被不同企业注册并使用,它们实际上并不会产生干扰或竞争关系。比如一个音乐公司注册“红星”商标属于唱片制作,而一个美发院则注册了同样的“红星”商标。前者使用“红星”商标制作CD售卖,后者使用“红星”商标进行美发服务,显然两个行业不会相互影响。可见,同一品牌在不同领域虽然有重复,但只要不是在同一领域内,那么其商标权的冲突是可以避免的。
最后,商标保护权在国际范围内存在差异。不同地区和国家对于商标注册和使用也存在着诸多不同。例如,有些国家可能不强制使用分类制度,或将类别分得较细致,而在其他国家则可能出现少类别、并类别等情况。这就导致了在不同国家中对于商标的理解和具体适用方式有所不同,因此也存在跨国商标权冲突的情况。但是,在彼此领域无交集并且各自在不违背各国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仍允许同一商标在不同国家的公司中注册并使用。
综上所述,同一商标在不同领域或分类下可被两个企业同时注册并使用,其原因主要是商标分类制度、不同分类下的商标使用范围差异、商标保护权在国际范围内存在差异等。然而,这种现象只要在各自的领域之内,不会产生商标冲突或侵权行为,也就不会对市场经济和消费者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对于消费者来说,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应了解商标的基本知识,以及特定商品或服务在商标保护范围内的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