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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天津市知识产权专业副高级职称评审工作通知
为做好2020年度天津市经济系列知识产权专业副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工作,按照《市人社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117号)要求,现将评审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申报职称评审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且符合副高级经济师的申报条件。
我市企事业单位(含中央和外省驻津单位)、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在职的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才,以及从事知识产权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可以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与我市企业签订工作协议1年以上且每年累计在津工作不少于2个月的柔性引进人才,可在我市申报参评;在津工作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和外籍人才,可以申报。
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处分的专业技术人才,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
按照《市人社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117号)要求,2020年度知识产权专业副高级职称评审标准见附件1。
根据《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职称评价激发企业创新活力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9〕15号)精神,对我市各类企业引进和培养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优秀青年人才,企业可根据其业绩水平直接申报相应级别职称。
知识产权专业副高级职称评审方式为:专家评审。
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填写事业单位副高级岗位情况表(附件2)。
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将申报材料提交至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对申报人员提交的申报材料和本单位岗位数额要认真进行审查核实,并组织单位推荐小组或推荐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提出推荐意见。推荐委员会或推荐小组赞成票未超过一半的,用人单位不得推荐。同时按照我市职称公开制度要求,做好评审政策、标准、程序和推荐结果的公开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推荐结果公示无异议的,单位领导签署推荐意见,在申报材料上加盖单位公章,报送至职称业务主管部门。
用人单位确定推荐的人员需通过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信息系统网址:
http://job.hrss.tj.gov.cn/rsrc/tjwb/mainframe/logindg.html
职称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核定申报人员材料,将汇总后的申报人员材料统一呈报至职称评审机构(先进行网上系统提交,评委会确认接收后再报送纸质材料)。
职称评审机构对收到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申报人是否符合基本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单位岗位数额是否符合要求等(先进行网上审核,确认接收后再审核纸质材料)。
职称评审机构对参评人员申报材料按照专业进行分类、汇总,组织召开评审会议,评审专家对申报人员的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进行材料审阅评议并以无记名方式投票,出席专家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为通过。
评审结束后,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机构将及时在网站上公开对评审通过人员名单进行公示,设立公示期并公布联系方式,接受社会监督。公示网址: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rsks/index.jsp
职称评审通过人员,可按照《市人社局关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电子证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20〕2号)有关规定,在职称管理信息系统中获取电子职称证书,并作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的最后一页归档。
职称评审工作完成后,职称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前来领回申报材料,各级单位应及时将材料发还至申报人手中,并做好职称评审表等材料的归档工作。
1、委托评审函;
2、报评人员名册;
1、为破格人员出具破格申请1份(加盖单位公章);
2、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岗位情况表(附件1,加盖单位公章);
3、企业提供上年度审计报告关键页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4、申报人所在单位经济规模及人员情况表(附件3,公益类事业单位不需提供)。
1、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一式3份(A4打印,加盖相关部门印章);
2、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表一式25份(A3打印、加盖单位公章);
3、证书、合同:
①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1份;
②已取得的最高级别职称证书复印件1份;
③劳动(聘用、劳务)合同(要求须有:甲乙双方基本情况、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甲乙双方盖章签字页)或聘书复印件1份;
4、业绩佐证材料(加盖单位公章):
①本人业绩综述;
②论文复印件1份(要求须有:封皮、目录和全文);
③著作复印件1份(要求须有:封皮、目录、本人所著章节);对企业已聘用的应用型人才,申报职称时可凭企业自主认定的专利、案例、研究报告等成果形式替代论文;对经市人才办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军企业中的核心人才,可由企业董事长或团队带头人签署《业绩证明函》,用于替代论文(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④奖励证书等能够证明本人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的业绩材料复印件1份(集体奖的须有当时申报奖项的相关材料,用以证明申报人在项目中的具体位置和工作情况,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申报人应在各业务主管部门应于10月16日前完成在线审核提交工作,评委会于10月26日—11月6日(工作日)收取纸质申报材料。
申报人须如实填写提交本人基本情况和业绩成果信息,各级单位须认真审核本单位申报人填写信息是否属实后方可推荐呈报。按照《天津市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加强职称申报推荐监管,落实申报人和单位共同作出诚信承诺制度,对存在学术不端和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取消其职称申报资格,并记入诚信档案。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一)联系电话: 23039879
(二)评审政策及通过人员公示网址:
http://zscq.tj.gov.cn/zwxx/tzgg/
(三)纸质材料提交地址:
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海泰信息广场G座1层)
(一)按照2020年职称总体安排,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实行承诺制,用人单位对申报人继续教育完成情况进行核验,职称业务主管部门对申报人继续教育公需科目选修课及专业科目完成情况进行随机抽检,市人社局对申报人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必修课完成情况采取信息比对方式查验。
(二)落实关爱抗疫一线专业技术人才政策。对参与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的我市经济专业技术人员,将其抗疫表现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
(三)评委会网上审核确认接收后,职称业务主管部门方可报送纸质材料;
(四)请各职称业务主管部门汇总本单位申报人员后严格按照时间要求统一进行网上申报和纸质材料报送;
(五)申报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表》通过职称管理信息系统自动生成,表格内容及业绩材料须保证网上填报信息与纸质申报材料一致,若发现不一致情况,不予受理。
2020年度知识产权专业
副高级职称评审标准
第一条 对符合本标准的申报人员,通过评审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可作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依据。
第二条 申报知识产权专业高级工程师及工程师资格,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
(二)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心理素质合格,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
(四)申报年限各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或称职)以上等级,并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培训任务且成绩合格。
第三条 申报知识产权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学历资历、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实践经验和工作能力、工作业绩、学术成果等相应条件要求。
第四条 申报知识产权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学历资历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相关专业博士学位,从事知识产权工作2年以上;
2.获得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并担任工程师职务4年以上;
3.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工程师资格并担任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4.不满足上述学历条件的,需从事知识产权工作满20年,且工作成绩显著,并经所在区县推荐。
(二)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系统坚实的知识产权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并能通过参加知识产权继续教育使其专业知识得到不断更新和显著提高;
2.熟练掌握国内外知识产权及相关法律法规,熟悉知识产权国际规则;
3.熟悉国内外知识产权专业状况和发展趋势,对所从事的知识产权专业领域有独到见解或一定的业务专长;
4.能对知识产权问题进行总结和分析,能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具体规划。
(三)实践经验和工作能力应具备下列条件:
1.能主持或承担本单位知识产权战略、发展规划、管理标准制度的制定与实施工作;
2.能承担或参与国家、行业、地方知识产权相关政策、标准的制定或参与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修改,能独立承担知识产权重要研究课题或主持、组织相关知识产权项目研究,并提出有价值的政策性意见或建议;
3.能组织或指导有关人员开展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法律服务、信息检索分析服务、商用化服务、咨询服务或培训服务;
4.具有指导知识产权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学习和研究的能力。
(四)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两项及以上条件:
1.负责制定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标准、战略、发展规划、管理标准制度;或作为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内审员参与本单位知识产权贯标工作,在知识产权管理、科研开发、生产经营、技术转让与引进、培训等工作中成效显著;
2.组织进行本单位科研项目或重大攻关项目的知识产权布局,完成从立项到研发全过程的知识产权检索、申报和知识产权跟踪服务,挖掘专利不少于5件,组织申报各类知识产权并获授权不少于15件;
3.主持或参与专利技术的转让、许可、引进、出资、质押,为单位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流转项目不少于3项,金额总额不少100万;
4.主持完成1项或参加完成2项以上以专利为核心技术的国家、行业技术标准、规范编制,并颁布实施;
5.主持或参与国家、行业、地方知识产权相关政策、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知识产权战略决策的制定,或参与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修改,并颁布实施;
6.主持或参与完成2项以上国家级、市级行政管理部门知识产权相关的研究课题,并获评审通过;或完成5项区级以上重要知识产权战略、预警或评议分析或咨询决策项目,并获评审通过;或完成15项以上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课题研究或专题检索,并有结项证明;
7.承担1件涉外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和诉讼案件、或3件以上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和诉讼案件的处理;或办理完成不少于10件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和诉讼案件;
8.负责为3个以上政府重点项目提供了有效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或办理完成3项以上资产重组、改制、兼并、上市等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业务,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9.完成专利申请文件80件以上,被授权的申请不少于40件,其中代理发明专利申请不少于20件,被授权的发明专利不少于10件;
10.完成专利权复审、无效宣告案件不少于10件;
11.从事专利审查与流程服务十年以上,提供综合服务300件以上。
(五)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正式出版过1部知识产权专业著作或译著;
2.作为作者或主编,撰写或编辑具有较高水平且正式出版的知识产权方面的教材或手册5万字以上;
3.作为第一作者,在国际或全国专业学术会议上发表交流有较高学术价值的知识产权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在省部级专业学术会议上发表交流有较高学术价值的知识产权专业论文2篇以上;
4.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家级学术期刊上发表知识产权专业论文或调查报告1篇以上或省部级学术期刊上发表知识产权专业论文或调查报告2篇以上;
5.作为主要撰写人,承担完成大、中型企业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或论证报告2篇以上或撰写完成具有较高水平的知识产权研究报告或重大项目的立项知识产权研究(论证)报告3篇以上,并在专业刊物刊发或经同行业两位专家认定并出具证明材料;
6.作为唯一的专利代理人或撰写人在IPC专利分类的任一大类完成10件以上授权发明专利文件的撰写,同时10件以上授权发明在评定知识产权专业技术职称中仅能使用一次(专利代理人确认以发明申请、授权文本上的专利代理人为准,撰写人以单位证明为准)。
第五条 本标准所称“相关专业”,是指经济学、法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等专业。
第六条 申报相应技术资格所需的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按我市职称评审政策和当年度职称评审工作要求执行。
第七条 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可不受资历年限的限制,破格申报相应技术资格。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
1.入选国家级知识产权专家、知识产权领军人才或百名高层次知识产权培养人选,知识产权工作成绩显著;
2.作为本单位知识产权主要管理人员,工作成绩显著,并使本单位获得省部级相当级别及以上级的表彰。
第八条 本标准适用于2020年度知识产权专业副高级职称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