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字号”商标屡被侵权 商标使用需规范,滥用“简称”亦侵权

阅读:186 2021-04-28 14:18:25 来源:法制日报

 

“老字号”承载着悠久的历史文化记忆,其世代传承的独特产品、精湛的技艺以及服务理念,取得了社会的广泛认同和良好的商业信誉,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宝贵财富。然而,在现代商业冲击下,不少“老字号”品牌屡屡陷入商标纠纷,因为‘老字号’企业普遍经过历史变迁,分合集散,最终可能形成多个主体。因此,在‘老字号’商标侵权案件中,不同主体的商标如何规范使用成为了市场监管的重中之重!

 

有些商家为了吸引顾客,注册与“老字号”相近的商标,又在经营过程中滥用“简称”。然而,这种打擦边球的“招数”却难逃侵权责任。

西城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显示,张先生是“合义斋”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某日,张先生发现一家名为“华天合义斋”的饭店在招牌、菜单、餐具、店堂告示中突出使用“合义斋”3个字。张先生认为该饭店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合义斋”商标的行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饭店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而被告饭店认为其使用的是注册商标“华天合义斋”,该商标为案外人某公司的注册商标,被告饭店是经案外人某公司的许可使用该商标的,未侵犯原告的商标权。

法院认为,商标法明确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都属于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无论是超范围还是不规范使用商标,均有可能进入其他商标的权利范围,构成商标侵权。本案例中,虽然“合义斋”和“华天合义斋”均在第43类餐馆、饭店上获准注册,但两枚商标分属不同权利人,“华天合义斋”不能简称为“合义斋”,否则将进入他人商标权“领地”。因此,法院认定被告在其牌匾上使用“华天合义斋”,属于对其商标权的行使,并未侵犯原告商标权;而其在菜单、餐具、店堂告示中使用“合义斋”,属于不规范使用,此种使用行为进入了原告的“合义斋”商标权范围,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故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8万元。
总之,及时进行商标注册,提前进行商标布局,是保护老字号的最好途径。商标注册是商标权最明晰的起点,尽早注册既可防止他人抢注,亦可避免诉讼中的举证难题。因此,“老字号”也应当增强商标保护意识,在及时注册的基础之上通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相互近似的商标,或在已核定使用的商品之外的商品上注册同一商标的方法,防止“多足鼎立”市场格局的形成和赔偿难以弥补实际损失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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