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0年6月底,累计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企业8811家

阅读:183 2021-04-28 08:55:28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915号建议答复的函。答复函表示,截至2020年6月底,累计批准地理标志产品2385个,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企业8811家,注册地理标志商标5682件,登记农产品地理标志3090个。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立足职能,主动作为,在推动地理标志统一认定、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等方面开展了一系列工作。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915号建议答复的函

殷红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改变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核准使用方式 促进地方地理标志区域特色经济发展的建议》收悉,结合农业农村部意见,现答复如下:
  
根据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要求,重新组建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原产地地理标志的注册登记和行政裁决。《国家知识产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明确,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拟定原产地地理标志统一认定制度并组织实施。机构改革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认真贯彻落实相关改革要求,截至2020年6月底,累计批准地理标志产品2385个,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企业8811家,注册地理标志商标5682件,登记农产品地理标志3090个。〔注: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数据的统计口径,是指2018年启动新一轮国家机构改革前由原农业部受理并登记的数量〕。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立足职能,主动作为,在推动地理标志统一认定、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等方面开展了一系列工作。
  
一、推动地理标志统一制度建设。2019年,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保护与运用工作的方案》,明确要完善审查工作机制,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加强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企业依规核准。研究提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修订草案,已列入2020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立法计划。完善地理标志标准化工作体系,批复筹建地理标志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
  
二、统一地理标志专用标志。2019年,发布统一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并纳入官方标志保护。2020年,发布实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目的、适用范围、统一样式、使用要求、解释与实施相关内容,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监督管理和机构职责、合法使用人应履行的义务和退出机制等提出明确要求。2020年,印发《关于做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保字〔2020〕250号),组织各地加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监督管理,要求建立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台账,选取一定比例的地理标志产品,将专用标志使用情况纳入年度监督抽查计划。组织开展2019年春节、春茶和秋季地理标志专项整治等多次保护行动,大力规范专用标志使用。农业农村部加强对地理标志农产品安全指标监测,强化地理标志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
  
三、开展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为落实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2019年10月,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复同意在海南省开展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12月,印发《关于确定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地方的通知》(国知办函保字〔2019〕1105号),确定在北京市、河北省等11个省市开展为期两年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试点省份的市场主体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由省级知识产权局审核、公告。
  
下一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继续立足职能,进一步规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持续推动地理标志统一认定工作,不断加强地理标志保护,发挥地理标志在地方区域特色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感谢您对知识产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对知识产权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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