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是指对商标注册局已经公示的商标注册申请提出的不同意或者反对意见,其目的在于保护商标注册制度的公平和合法性。商标异议程序属于采取行政程序解决民事争议的范畴,在商标注册申请流程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本文将详细介绍商标异议流程及其注意事项。
一、商标异议流程
(一)异议申请人提交异议申请
当第三人发现一件被认为与其商标权发生冲突的商标申请公示后,可依据《商标法》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委")提交商标异议申请书和相关证据材料。商标异议申请书应包括异议理由、异议请求等内容,并以异议申请费的方式支付相关费用。
(二)商标局初审
商标复审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应该进行初审,核实异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如申请人及其资格合法性、异议请求具体明确等),若不符合要求,则直接驳回。否则,将会发出关于商标注册申请异议的立案通知书,同时将此通知告知被异议人。
(三)商标局通知被异议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商标复审委员会立案后,应该对被异议人进行通知,让其在指定时间内提交答辩书,并可以补正注册申请材料。同时,如原审商标局认为必要,也可以通知其他利害关系人,让其对此进行意见反馈。
(四)被异议人答辩
被异议方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答辩书主要内容包括对异议事实认定、异议理由、答辩意见等方面。同时,如需修改申请材料,需要同时提交。
(五)商标复审委员会审理裁决
商标复审委员会应当对商标异议申请进行审理,认真研究申请材料和异议理由,确定是否存在商标注册法定禁止情形或者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商标复审委员会应公正、公平、及时地做出判决。若認定禁止情形或者会侵害第三方权益,将会拒绝商标申请;若不認定,将会撤销初审通知书。
(六)商标局公告裁决结果
商标复审委员会对商标异议做出裁决后,应公告裁决结果,并将裁决结果通知申请人、被异议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同时,被异议方如不服复审决定,还可以提起商标复审等其他司法救济程序。
二、商标异议注意事项
(一)异议申请人资格要求
商标异议程序具有法定的主体资格要求:异议申请人必须是与被异议注册商标相互竞争或者存在损害关系的利害关系人。若申请人并未属于直接利害关系人,但认为异议标记会对自身或公共利益造成影响,可依据相关证据材料进行证明。
(二)异议理由要明确
商标异议申请书需要切入实际情况,对异议标记必须给出充分理由,如利用专利产品涉嫌产生侵权行为;登记的标志容易产生公众混淆,引起误导;利用某一著名品牌进一步加剧了消费心理焦虑等。
(三)严格按照规定提交申请
异议申请受到特定控制,涉及到无数的具体细节问题。例如,提交申请时需按照特定时间节点提交,遵循必要的递交程序,否则将发生偏差,也可能造成商标注册被耽误等不便利。
(四)及时补正或修改申请材料
在商标复审委员会公告了异议申请后,被异议人可根据裁决通知需要其补正或修改商标注册申请材料。要及时充分地进行补正或修改,以确保得到更好的审核结果。
(五)选择相关咨询进行协助
由于商标异议程序涉及的条款与规定相当多,而且对异议的申请者和被异议方都有很高的要求。因此,如对于商标异议程序不是非常熟悉,或无法确认异议理由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