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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其在某烟酒店购买10瓶五粮液白酒,品尝后口感有异,怀疑该店销售的是假酒。
执法人员登记线索后第一时间联系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商标品牌保护人员,约定次日对该烟酒店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老板正销售给客户四箱(共计24瓶)标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五粮液白酒,经商标品牌保护人员现场鉴定为侵犯“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白酒。
经过调查,经营者承认这批 “五粮液”白酒是低于市场价购买的。该店销售上述24瓶侵权白酒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4箱24瓶五粮液白酒进行了扣押
最终
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没收货值21100元的侵犯注册商标五粮液白酒24瓶,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条第二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