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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无效宣告程序是保护商标权利的重要手段之一,国内外商标无效宣告程序存在一些差异。
国内商标无效宣告程序分为驳回复审后宣告和直接宣告两种方式。前者需在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复审期限内提起,后者可以在商标注册有效期内随时提起。而在国外,很多国家并不设置商标无效宣告程序,取而代之的是商标撤销、商标注销等程序,具体流程有所不同。
在受理商标无效宣告程序方面,国内需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而国外则视各国法律制度而异。比如在美国,由Trademark Trial and Appeal Board(TTAB)受理;在欧盟,则由EU商标局受理。
从实际审查的角度来看,国内商标无效宣告程序相对严格。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证据的审查较为谨慎,尤其对于被驳回商标的复审程序中的异议案件,更注重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而在国外,审核程序通常更加灵活,并采用常识证明等方式,也更加注重实效性。
此外,国内商标无效宣告程序的纠纷解决机构相对单一,即商标评审委员会。但在国外,商标无效宣告程序需经过多个环节,例如案件最初由Trademark Examining Attorney提起,最终可由法院做出判决。这种严谨的流程可以更好地保证程序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总体来说,国内外商标无效宣告程序虽然有所不同,但都是为了维护商标权利而设立的。对于企业来说,需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商标保护方式,并在商标注册过程中注重证据的收集、真实性和证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