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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是指对已经公开的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反对,阻止其获得商标注册。在商标异议过程中,需要提供以下证据:
1. 商标异议申请书:商标异议方需在指定时限内向知识产权局、商标审查委员会递交商标异议申请书,明确商标异议的理由和证据。
2. 已有商标权利证明文件:商标异议方需提供与被异议商标类似或相同的商标已经取得商标权益的证明文件,例如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注册证明等。
3. 相关证据材料:包括商标产品的真实使用证据、品牌宣传材料、证明己方拥有商标注册权的证明、市场销售记录等。
4. 比对证据:商标异议方需提供与被异议商标进行比对,并列举二者在外形、名称等方面的异同情况,并加以说明和解释。
5. 公告出版物证据:商标异议方可利用政府公告、行业报刊、专利和商标数据库,找到与商标有关的信息,并提交相关证据以作为支持资料。
需要注意的是,商标异议的证据需符合法律规定,证据能够证明其商标拥有权及其近似商标在市场上使用的情况,否则相关证据会被认为是无效证据。同时证据材料需充分、详细、具备说服力,并且与商标异议理由相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