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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案件的判决权主要由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掌握。在商标异议案件中,申请人和被异议人之间存在争议,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应依据申请人及被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和意见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撤销商标等行政决定。
然而,在商标异议案件中,判决权仍有一定的弊端存在。首先,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判决可能存在错误和偏见,无法真正公正地审理案件,导致对当事人的权益造成损害。其次,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判决可能受到部分利益相关方的干扰,使得判决结果无法客观地反映实际情况。
为了解决商标异议案件中判决权存在的弊端,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加强商标评审委员会的专业性和公正性,培养评审员的专业素养和公平正义意识,确保审理案件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二是建立独立的仲裁机构,对于商标异议案件中的争议进行独立仲裁,并在仲裁过程中明确权利义务,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公正保护。三是加强商标行业的自律和规范,制定更加细致的商标申请管理制度和行为规范,防止不正当竞争和商标侵权行为的发生,减少商标异议案件的发生,从源头上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