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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申请是指对他人的商标注册申请提出异议,要求商标局撤销该商标的注册或拒绝该商标的注册。商标异议程序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1. 申请阶段:在商标申请公告期内,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申请。异议申请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按照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2. 审查阶段:商标局接到商标异议申请后,进行初步审查,并将异议申请书副本送达申请人及被异议人。如果异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商标局将对被异议商标进行实质审查。
3.决定阶段:商标局根据实质审查结果,作出是否撤销或拒绝被异议商标注册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及被异议人。如不满意决定,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商标异议申请具有一定的标准和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异议范围:商标异议必须限于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相同的商品或服务类别。
2.异议理由:商标异议必须具备法律依据,如商标法规定禁止注册的情况、商标侵权等。
3.异议证据:商标异议申请人需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自己的异议请求,如商标注册证书、商标使用证据、商标权利转移证明等。
4.异议期限:商标异议必须在商标申请公告期内申请,否则将无法受理。
总之,商标异议程序需要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同时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异议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