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兄弟金牌搬家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兄弟金牌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兄弟搬家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兄弟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5民初27812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背景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现已审理终结,兄弟金牌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维持原判。被告北京兄弟金牌搬家服务有限公司停止侵害原告北京兄弟搬家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在58同城推广平台中使用侵权商标;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变更其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与“兄弟搬家”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赔偿原告北京兄弟搬家服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及合理费用6200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73民终957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兄弟金牌搬家服务有限公司,住XXXX。
法定代表人:陈永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文豪,北京市瑞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兄弟搬家服务有限公司,住XXXX。
法定代表人:吴世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婷,北京市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双华,北京市安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北京兄弟金牌搬家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兄弟金牌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兄弟搬家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兄弟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5民初27812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兄弟金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永华、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文豪,兄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婷、杨双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兄弟金牌公司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被上诉人只是对“兄弟搬家”进行了商标注册,但是对于“兄弟”两字并未进行商标注册,上诉人使用“兄弟”两字作为公司名称并非是假冒商标行为,且上诉人使用时候的核心是“兄弟金牌”四字,因此并不会造成混淆。二、上诉人登记注册的时间早于被上诉人,不存在假冒商标行为的事实。我们有在先使用的权利。三、一审法院依据昌平法院的判决作出判决是没有依据的。四、本案一审判决所述要求上诉人赔偿8万元以及6200元维权费用没有事实的依据。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四项判决有误。望判如所请。
兄弟公司答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
兄弟公司一审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兄弟金牌公司停止假冒我公司的注册商标及不正当竞争行为;2.判令兄弟金牌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并不得使用带有“兄弟搬家”文字的企业名称;3.判令兄弟金牌公司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4.判令兄弟金牌公司赔偿我公司合理费用6200元。事实与理由:我公司成立于1996年,从事专业的搬迁包装运输服务,我公司经过多年的经营具有较高的企业知名度。(2012)昌民初字第5991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已认定“兄弟搬家”构成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我公司于2007年7月7日注册取得第4076142号图形商标,于2015年3月28日注册取得第7999706号“兄弟+图形”注册商标,于2015年8月28日注册取得第11794793号“兄弟搬家”注册商标,上述注册商标核定的类别均为第39类。兄弟金牌公司未经我公司许可,在其官网使用与我公司第4076142号图形商标相同的标识以及与我公司第11794793号“兄弟搬家”商标近似的“金牌兄弟搬家”标识,在其百信网主页上使用与我公司第11794793号“兄弟搬家”相同的标识,在58同城推广平台使用与我公司第7999706号“兄弟+图形”近似的“金牌兄弟”图形标识,并突出“兄弟”二字,上述行为均严重侵犯了我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其次,兄弟金牌公司与我公司同处于北京搬家市场,其使用bj-xiongdibanjia.com作为其官网域名,并在58同城推广平台中突出使用“兄弟总部”“兄弟总调度”“兄弟总公司”等我公司的企业字号和简称,足以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此外,兄弟金牌公司进行企业工商登记时在“兄弟搬家”中间加上修饰用词“金牌”二字,恶意假冒意图明显,具有攀附我公司商誉的意图,亦构成不正当竞争,故我公司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一审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兄弟公司成立运营及商标注册情况
兄弟公司成立于1996年9月25日,经营范围为装卸服务、货运服务、劳务服务、设备起重服务、仓储服务等。
2007年7月7日,兄弟公司取得了第4076142号图形商标(指定颜色)的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为第39类,包括货物运输、送货、货运、运输、运输家具等。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7月6日。
2015年3月28日,兄弟公司取得第7999706号“兄弟+图形”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第39类,包括搬运、货运、运输、贵重物品的保护运输、拖运、汽车运输、货物贮存、快递(信件或商品)。注册有效期至2025年3月27日。
2015年8月28日,兄弟公司取得第11794793号“兄弟搬家”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第39类,包括搬运、卸货、货物递送、货运、运送家具、运输、搬迁、商品包装、货运贮存、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注册有效期至2025年8月27日。
2016年,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兄弟公司使用在货物运输服务上的第4076142号图形商标荣获2015年度北京市著名商标,有效期至2018年6月。
兄弟公司在2008年度至2017年度连续被评定为单位质量信誉考核AAA级。2008年8月,兄弟公司被北京市道路运输协会评为2008年度北京市道路运输百强诚信企业。同年10月,兄弟公司获得第二十九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工程和环境部颁发的荣誉证书。同年11月,兄弟公司被北京市道路运输协会、《物流快讯》专刊编辑部评为北京市城市保障道路货运“绿色车队”奥运十佳民营企业、北京市城市保障道路货运“绿色车队”50强企业。
2012年10月11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昌民初字第599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兄弟搬家”和“兄弟”字样经过兄弟公司长时间的宣传和使用,在2010年以前就已经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具有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兄弟搬家”构成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
二、兄弟金牌公司的基本情况及被诉侵权行为
兄弟金牌公司成立于2014年4月30日,原名北京鸿坤万通商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7日变更为现名称,经营范围包括普通货运、仓储服务、道路货运代理、装卸服务、包装服务(不含气体包装)等。
北京市东方公证处作出的(2019)京东方内民证字第15008号公证书载明:2019年11月27日,进入“58同城”网站,点击“家政服务”项下的“搬家”,相关页面出现众多推广链接,其中排在首位的推广链接右下角标注有“广告”标签,主图显示“兄弟总部”。点击该推广链接进入详情页面,右侧显示商家名称为“北京兄弟金牌搬家服务有限公司”,已加入58同城126个月,发布帖子30个,点击“进入店铺”右侧显示黄底金牌兄弟图形标识,其中兄弟二字较金牌二字字体较大,较为突出。在“家政服务”-“搬家”项下依次选择“朝阳”“海淀”“昌平”“丰台”“大兴”“房山”,对应页面排在首位的推广链接右下角均标注有“广告”标签,上述推广链接的主图分别显示黄底金牌兄弟标识、兄弟金牌总部(其中兄弟二字位于上方,字体较大,总部二字位于下方,字体略小,金牌二字位于中间缝隙,字体极小且颜色较浅)、兄弟金牌总调度(其中兄弟二字字体较大且加粗,总调度字体略小,金牌二字位于中间缝隙,字体极小且颜色较浅)、兄弟总公司、兄弟总部、兄弟金牌总公司(其中兄弟字体较大,总公司字体略小,金牌二字位于中间缝隙,字体极小且颜色较浅)。点击进入上述推广链接详情页,显示的公司名称均为兄弟金牌公司。同日,在地址栏中输入“https://beijing.baixing.com/banjia/a 1392048956.html”进入百姓网,相关页面显示帖子名称为“《北京兄弟金牌公司》专业搬家公司,承接各类搬家”,右侧显示公司名称为兄弟金牌公司,并已通过身份证和营业执照认证。该帖服务简介中突出使用了“兄弟搬家”字样。同日进入兄弟金牌公司官方网站(域名为bj-xiongdibanjia.com,以下简称被诉侵权域名),该网站首页大图中展示的厢式货车厢体上使用了与兄弟公司第4076142号图形商标相同的标识,同时厢体上该标识下方印有“金牌兄弟搬家”字样。
三、其他事实
兄弟公司主张为本案支出了公证费1200元、律师费5000元,并提交了相应发票。
以上事实,有商标注册证、荣誉证书、判决书、公证书、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兄弟公司第4076142号图形商标、第7999706号“兄弟+图形”注册商标、第11794793号“兄弟搬家”注册商标均系依法注册,并且处于注册有效期内,兄弟公司作为商标注册人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兄弟金牌公司在其官网和58同城、百姓网的商业推广中使用的商业标识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以及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兄弟金牌公司与兄弟公司均是从事搬家服务的公司,构成相同服务,兄弟金牌公司在58同城推广平台使用了黄底金牌兄弟标识,该标识突出使用“兄弟”二字,与兄弟搬家第7999706号“兄弟+图形”注册商标相比,主要呼叫部分均为“兄弟”,构成近似商标。此外,兄弟金牌公司在其官网使用了与兄弟公司第4076142号图形商标相同的标识以及与兄弟公司第11794793号“兄弟搬家”注册商标近似的“金牌兄弟搬家”标识,在百信网使用了与兄弟公司第11794793号“兄弟搬家”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上述行为均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兄弟金牌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兄弟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17年11月4日进行了修改,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因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后仍在持续,故本案应适用修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以及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本案中,“兄弟”作为兄弟公司的企业字号,“兄弟搬家”作为兄弟公司的服务名称,经过兄弟公司在搬家服务上长期使用以及持续广泛的宣传,结合在先判决的认定以及兄弟公司的获奖情况,可以认定在兄弟金牌公司成立前,“兄弟”“兄弟搬家”即已分别构成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服务名称。
兄弟金牌公司成立时间晚于兄弟公司,作为同一区域内的同业竞争者,兄弟金牌公司在2014年8月27日进行企业名称变更时应当知晓兄弟公司的存在,其仍将与“兄弟”相似的“兄弟金牌”作为其字号,主观上具有攀附兄弟公司商誉的故意,客观上也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兄弟金牌公司使用“兄弟金牌”作为企业字号的行为已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且因无论兄弟金牌公司是否突出使用“兄弟金牌”均难以避免混淆误认,故兄弟公司要求兄弟金牌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并不得使用带有“兄弟搬家”文字的企业名称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本案中,兄弟公司自成立以来长期以“兄弟搬家”作为其服务名称使用,在兄弟金牌公司成立及注册被诉侵权域名之前,“兄弟搬家”早已构成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兄弟金牌公司的服务名称为“兄弟金牌搬家”,却将“兄弟搬家”的拼音作为被诉侵权域名的主体部分,具有明显攀附兄弟公司商誉的意图,而“bj”为“北京”的首字母缩写,北京亦为原、被告双方提供搬家服务的主要区域,兄弟金牌公司注册并使用被诉侵权域名的行为极易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兄弟金牌公司在58同城推广平台中使用“兄弟总部”“兄弟总公司”“兄弟金牌总部”“兄弟金牌总调度”“兄弟金牌总公司”,其中,兄弟金牌公司突出使用“兄弟”二字,并将“金牌”二字颜色明显淡化,字体严重缩小,兄弟金牌公司的上述使用方式具有明显的攀附兄弟公司商誉的意图,客观上也极易造成相关公众将兄弟公司与兄弟金牌公司混淆误认或者认为二者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兄弟金牌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因兄弟金牌公司上述被诉侵权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针对兄弟金牌公司辩称本案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意见,一审法院依法不予采纳。
关于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因兄弟公司和兄弟金牌公司均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以及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以下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8万元。首先,兄弟公司的企业字号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其次,兄弟金牌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分别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第三,兄弟金牌公司自2014年即开始实施被诉侵权行为,侵权时间较长,且仍在持续中;第四,兄弟金牌公司攀附兄弟公司商誉的主观意图明显,并通过网络推广意图抢占原本属于兄弟公司的商业机会。兄弟公司主张的公证费、律师费确属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且有相关票据佐证,一审法院予以全额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兄弟金牌搬家服务有限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停止侵害原告北京兄弟搬家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在其官方网站(域名为bj-xiongdibanjia.com)、58同城(域名为58.com)、百姓网(域名为baixing.com)中使用与北京兄弟搬家服务有限公司第4076142号、第7999706号、第11794793号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被告北京兄弟金牌搬家服务有限公司停止在58同城推广平台中使用“兄弟总部”“兄弟总公司”“兄弟金牌总部”“兄弟金牌总调度”“兄弟金牌总公司”进行商业推广,停止使用其网站域名(bj-xiongdibanjia.com);
三、被告北京兄弟金牌搬家服务有限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变更其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与“兄弟搬家”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
四、被告北京兄弟金牌搬家服务有限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兄弟搬家服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及合理费用6200元;
五、驳回原告北京兄弟搬家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一审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根据双方的诉辩称主张,本案的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一、兄弟金牌公司的被诉行为是否侵犯了兄弟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二、兄弟金牌公司的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三、一审法院关于侵权赔偿及合理支出数额的判定是否正确。
一、兄弟金牌公司的被诉行为是否侵犯了兄弟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案中,兄弟公司第4076142号图形商标、第7999706号“兄弟+图形”注册商标、第11794793号“兄弟搬家”注册商标均系依法注册,并且处于注册有效期内,兄弟公司作为商标注册人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对此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在案证据可知,兄弟金牌公司在其官网、58同城、百姓网中均进行了商业推广。其中,在“58同城”网站中,相关众多为兄弟金牌公司的推广链接中,均可以找到其使用并突出使用了的多个包含“兄弟”二字的标识;在百姓网中,兄弟金牌公司在其“《北京兄弟金牌公司》专业搬家公司,承接各类搬家”帖子服务简介中突出使用了“兄弟搬家”;在兄弟金牌公司官方网站(域名为bj-xiongdibanjia.com,以下简称被诉侵权域名),该网站首页大图中展示的厢式货车厢体上使用了与兄弟公司第4076142号图形商标相同的标识,同时厢体上该标识下方印有“金牌兄弟搬家”字样。
兄弟金牌公司与兄弟公司均是从事搬家服务的公司,构成相同服务,兄弟金牌公司在58同城推广平台使用了黄底金牌兄弟标识,该标识突出使用“兄弟”二字,与兄弟搬家第7999706号“兄弟+图形”注册商标相比,主要呼叫部分均为“兄弟”,构成近似商标。此外,兄弟金牌公司在其官网使用了与兄弟公司第4076142号图形商标相同的标识以及与兄弟公司第11794793号“兄弟搬家”注册商标近似的“金牌兄弟搬家”标识,在百信网使用了与兄弟公司第11794793号“兄弟搬家”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上述行为均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兄弟金牌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兄弟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一审法院对此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兄弟金牌公司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兄弟金牌公司的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17年11月4日进行了修改,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因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后仍在持续,故本案应适用修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以及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本案中,兄弟公司成立于1996年9月25日,“兄弟”作为兄弟公司的企业字号,“兄弟搬家”作为兄弟公司的服务名称,经过兄弟公司在搬家服务上长期使用以及持续广泛的宣传,结合在先判决的认定以及兄弟公司的获奖情况,可以认定在兄弟金牌公司成立前,“兄弟”“兄弟搬家”即已分别构成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服务名称。
兄弟金牌公司成立时间晚于兄弟公司,作为同一区域内的同业竞争者,兄弟金牌公司在2014年8月27日进行企业名称变更时应当知晓兄弟公司的存在,其仍将与“兄弟”相似的“兄弟金牌”作为其字号,主观上具有攀附兄弟公司商誉的故意,客观上也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兄弟金牌公司使用“兄弟金牌”作为企业字号的行为已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同时,兄弟金牌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兄弟搬家”文字,亦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故兄弟公司要求兄弟金牌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并不得使用带有“兄弟搬家”文字的企业名称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本案中,兄弟公司自成立以来长期以“兄弟搬家”作为其服务名称使用,在兄弟金牌公司成立及注册被诉侵权域名之前,“兄弟搬家”早已构成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兄弟金牌公司的服务名称为“兄弟金牌搬家”,却将“兄弟搬家”的拼音作为被诉侵权域名的主体部分,具有明显攀附兄弟公司商誉的意图,而“bj”为“北京”的首字母缩写,北京亦为双方提供搬家服务的主要区域,兄弟金牌公司注册并使用被诉侵权域名的行为极易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兄弟金牌公司在58同城推广平台中使用“兄弟总部”“兄弟总公司”“兄弟金牌总部”“兄弟金牌总调度”“兄弟金牌总公司”,其中,兄弟金牌公司突出使用“兄弟”二字,并将“金牌”二字颜色明显淡化,字体严重缩小,兄弟金牌公司的上述使用方式具有明显的攀附兄弟公司商誉的意图,客观上也极易造成相关公众将兄弟公司与兄弟金牌公司混淆误认或者认为二者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兄弟金牌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三、一审法院关于侵权赔偿及合理支出数额的判定是否正确
本案中,关于经济损失,兄弟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兄弟公司的企业字号知名度、兄弟金牌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分别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兄弟金牌公司侵权时间较长且仍在持续中、兄弟金牌公司攀附兄弟公司商誉的主观意图明显,并通过网络推广意图抢占原本属于兄弟公司的商业机会等因素酌情确定本案的经济损失,数额合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合理开支,兄弟公司主张的公证费、律师费确属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且有相关票据佐证,一审法院予以全额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兄弟金牌公司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兄弟金牌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955元,由北京兄弟金牌搬家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