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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国泛指我国南方地区,由于这一地区独特的景色和风土人情,因此成为许多文人墨客创作的主题。在日常生活,南国也成为很多商家命名的热门选项,但也由此引发了一些知识产权纠纷。
近日,备受关注的俩“小南国”商标之争终尘埃落定,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调解下,上海融怡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下称融怡公司)与桂林市小南国饮业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六家分店(以下统称桂林小南国)达成一揽子和解协议,桂林小南国支付70.7万元的和解金额,其在日常经营中可以继续使用现有企业名称,但须完整规范使用。
知名餐企对簿公堂
融怡公司和桂林小南国分别位于上海市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主营业务均为餐饮服务和食品加工。其中,融怡公司主打上海菜,桂林小南国主营桂林本地菜。公开数据显示,两家企业的成立时间均超过20年,各自在当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然而,2021年原本没有过多交集的两家企业却打起了知识产权官司。
融怡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起诉称,其系“海派小南国”“王氏小南国”“上海小南国”“小南国”等多件商标的权利人,公司旗下的“小南国”品牌经过多年运营,不仅在多地开设了分店,还获得了诸多社会荣誉。经调查,桂林小南国在经营中未经许可使用了与融怡公司上述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此举不但弱化了融怡公司与系列商标的特定联系性、唯一指向性,还导致融怡公司遭受经济损失及商誉受损,桂林小南国的相关行为涉嫌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据此,融怡公司请求法院判令桂林小南国停止侵权、更改企业名称并赔偿经济损失等共计350万元。
对于融怡公司的起诉,桂林小南国表示很意外。在谈及企业名称的由来时,桂林小南国法定代表人蒋昶告诉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我国南方地区,尤其是“两广”自古便被称为南国,该词具有鲜明的地域性和文化符号意义。公司的相关主体最早成立于1998年,受到“两广”(广东、广西)地区的南方文化以及“红豆生南国”这一名句启示,母亲想到用“南国”来命名。在前面加上“小”字,意在凸显公司的“亲民、实惠”宗旨。两个“小南国”虽同为餐饮企业,但两者既没有经营地域上的交集,也没有菜品特色上的相似之处,桂林小南国没有侵权的动机和主观故意性,对方提出的不正当竞争等诉求不成立。
纠纷双方握手言和
一审中,双方围绕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桂林小南国的企业字号是否构成在先使用等多个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融怡公司所持有的上述商标发挥识别作用的显著部分是“小南国”,桂林小南国在饭店店招、装饰等处使用的小南国文字或者相关标识的显著部分均为小南国文字,二者构成近似,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另外,从现有证据来看,桂林小南国相关主体于2002年更改为桂林市小南国酒家,桂林小南国使用小南国标识的最早时间为的2002年1月,晚于融怡公司持有的“海派小南国”“王氏小南国”商标申请日2000年4月,因此,桂林小南国的被诉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其使用“小南国”作为企业字号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此,海淀法院一审判决桂林小南国在店铺招牌、室内装饰等处停止使用小南国相关标识,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小南国字样,并赔偿融怡公司经济损失等70.7万元。
一审判决后,桂林小南国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桂林小南国代理人、北京知寰律师事务所律师黄继保告诉本报记者,该案中,融怡公司主张权利的商标共有6件,但只有“海派小南国”“王氏小南国”这两件商标的申请日早于桂林小南国使用小南国标识及企业名称注册日之前,但这两件商标已经因为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销。融怡公司怠于使用商标,造成公共资源闲置,却在全国范围内针对多家经营主体提起商标起诉,其行为具有不正当性,不应受到支持。此外,由于餐饮企业具有很强的地域性,双方经营的菜系风格迥异,一般人都能区分得开,桂林小南国是善意使用小南国标识和企业名称,无攀附恶意,不构成侵权。
二审审理过程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并促使达成和解。
对此,蒋昶表示:“桂林小南国在广西地区的经营超过20年,深挖桂林地方特色菜肴,已成为桂林本土家味乡肴的代表酒楼之一。公司企业名称得以继续使用,给了消费者一个交代。经过这场诉讼,我们痛定思痛,目前正进行品牌升级,创立了自己的新品牌‘欣桂厨’,让公司的商誉在‘欣桂厨’品牌里继续进行延续、累积和提升。”
记者多次联系融怡公司代理人,截至发稿尚未收到回复。
尊重历史规范经营
据了解,该案涉及商标“撤三”、企业字号的在先使用认定等多个焦点问题,而这也是商标侵权案件中审理的难点。
对此,浙江省金华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任王延军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商标“撤三”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诉讼策略。在商标侵权纠纷中,原告往往拥有多件注册商标,并凭借这些商标一并主张权利。一般来说,如果原告据以主张权利的一件商标被撤销,并不会影响被告可能被认定侵犯其他几件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如果原告最早申请注册的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而被撤销,将会对原告据以主张注册商标权权利的形成时间、注册商标实际使用的时间、被告提出的先用权抗辩或者正当性使用抗辩时间节点等产生影响。“上述案件中,原告有两件商标在二审判决前被撤销,这或许是促成双方达成和解的一个重要因素。”
在司法实践中,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往往涉及时间跨度较长、历史遗留问题和各自稳定的消费市场形成等情况。目前,我国司法判决首先保护在先权利,同时尊重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发展历史事实,参考双方在先权利实际使用时间和使用方式及双方各自稳定的消费市场等因素,重在厘清各自权利边界,引导双方开展正当的市场竞争。如果有证据证明企业字号先于有效的注册商标存在,企业字号就应享有合法的在先权利受到法律保护。
“由于企业字号和商标注册分属不同的权利登记机构,在不同的地域范围内可能存在商标和企业在相近时间内分别进行申请注册或登记,并且经过双方的持续使用的,都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对此类情形,法院一般不会认为企业字号构成商标侵权,但会要求企业名称使用者规范使用名称和使用方式等,否则在后续经营中依旧可能引发诉讼,而且会被认定构成侵权。从这个角度来说,上述保留企业名称的和解结果符合双方稳定已形成的稳定消费市场。”王延军表示。(本报记者 姜旭)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