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

阅读:197 2021-06-22 17:44:03

法律依据及申请条件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办理途径

 

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财企猫知识产权办理。

申请材料

 

  第一,应提交的书件。

 

  1.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应注明撤销理由)。

 

  2.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的复印件。

 

  3.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第二,具体要求。

 

  1.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如实填写申请书式,不得擅自修改格式。申请书应当打字或印刷。

 

  2.申请人名称、申请人章戳(签字)处加盖的章戳(签字)应当与其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名称一致。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姓名后面填写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3.申请人地址应冠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应当按照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县等行政区划的,申请人应当增加相应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填写通讯地址。

 

  4.委托财企猫申报的,应当填写代理机构名称并在“代理机构章戳/代理人签字”处由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代理机构章戳。

 

  5.申请撤销共有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处应当填写该共有商标的代表人名称。

 

  6.申请撤销部分商品/服务项目,应在“撤销商品/服务项目”处填写申请撤销的部分商品/服务项目,且应与核定使用的同一种商品/服务项目名称相同(可再加附页),每个商品或服务项目需要用分号隔开;申请撤销全部商品/服务项目,此处应填写“全部”字样。

 

  7.申请人应在撤销理由中说明被申请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有关情况(可再加附页)。

 

  8.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在“申请人章戳(签字)”处盖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此处签字。所盖章戳或签字应当完整清晰。

 

  9.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前应查询该撤销商标的注册情况,以该商标的现注册人情况填写《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

 

  10.申请人应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撤销理由中说明被申请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有关情况。

 

  11.申请撤销注册商标,应当自该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满3年后提出申请。

 

  12.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撤销国际注册商标,应当自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驳回期限届满之日起满3年后提出申请;驳回期限届满时仍处在驳回复审或者异议相关程序的,应当自准予注册决定生效之日起满3年后提出申请。

 

  13.当事人对撤销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撤销决定之日起15天内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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