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恶意抢注商标行动又一成果——“巴布豆”品牌维权成功

阅读:212 2021-07-01 14:55:08

“巴布豆”、“BOBDOG”品牌童装童鞋,对多数中国妈妈并不陌生,该品牌以精灵俏皮的达尔美西亚小狗造型为显著识别元素,配上 “BOBDOG”和“巴布豆”响亮的名字,并以优秀的质量与品质,风靡中国市场。

“巴布豆(BOBDOG)”卡通形象于1988年在日本诞生,1994年由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下称巴布豆中国公司)带入中国市场,后取得了该品牌的商标权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巴布豆”及“BOBDOG”享有了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成为著名的童装童鞋、儿童用品、母婴用品 品牌。

巴布豆中国公司商标及著作权作品

2001年,泉州市巴布豆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下称泉州公司)注册成立,以“巴布豆”为企业字号,注册www.巴布豆.cc及www.babudog.cc网络域名,登记巴布狗系列作品著作权,还通过申请注册和从晋江万泰盛鞋服有限公司(下称晋江万泰盛公司)受让的方式获得了“BABUDOG”、“巴布狗”和卡通狗图案的商标。于是,泉州巴布豆公司开始在童装童鞋产品及包装上开始使用“BABUDOG”、“巴布狗”、卡通狗图形等商标,并冠以泉州市巴布豆公司出品。

泉州公司商标

 

依法维权

2002年开始,巴布豆中国公司就以违反《商标法》关于商标注册不得与在先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近似商标等法律依据为由,对泉州公司的“巴布狗”等系列商标提起商标异议、无效等法律程序。这些商标异议申请、无效申请有些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支持,有些没有获得支持。

2017年,巴布豆中国公司以《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对泉州公司的26件“巴布狗”、“BABUDOG”等注册商标提起大规模的无效宣告申请。

2018年,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泉州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晋江万泰盛公司申请注册二百余件商标,除“巴布狗”外,还有“凯蒂猫”、“华伦天奴·米切尔”、“超人奥特曼”、“万泰盛蜘蛛侠”等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或较高知名度的商标近似的商标,主观上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不当占用公共资源,扰乱了商标正常注册秩序,判决泉州公司的26件“巴布狗”、“BABUDOG”、“卡通狗图形”注册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予以宣告无效。

 

扩大战果

泉州公司在商标被无效后,仍继续使用被无效的商标,于是巴布豆中国公司在2019年于全国20个不同地区的人民法院针对泉州公司及其经销商提起侵害商标权的民事诉讼和针对泉州公司使用“巴布豆”字号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

其中,2019年10月巴布豆中国公司将泉州公司、晋江万泰盛公司、授权加工企业美得宝公司、销售单位布尼迪公司四被告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诉讼,索赔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合理维权支出30万元。

2020年10月19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为,巴布豆中国公司对其“巴布豆”商标进行了长期使用和宣传,使得“巴布豆”品牌在相关消费群体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泉州公司、晋江万泰盛公司的商标标识与巴布豆中国公司的商标高度接近,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晋江万泰盛公司曾与巴布豆中国公司有过商标授权许可关系,被告是与原告商标有过密切接触之后实施的侵权行为,具有较强的主观恶意;被告使用“巴布豆”为企业字号,并注册近似网站域名,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双方提供的服务产生混淆或者误以为两者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主观上存在故意攀附巴布豆中国公司商誉知名度的故意,客观上侵害了巴布豆中国公司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经营原则和市场经营者应共同遵循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郑州中院判决泉州公司与万泰盛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共同赔偿巴布豆中国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500万元。泉州公司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1年2月28日,河南高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他各地的人民法院也判决泉州公司的经销商构成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商标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的最终审结,标志着这场“巴布豆”与“巴布狗”商标诉讼的最终结束。

 

专家谈法

该案终审结束后,本报记者采访到巴布豆中国公司运营负责人龙海涛。他表示:“企业品牌决定企业命脉,泉州公司‘巴布狗’的出现造成了消费者的混淆,抢占了我们的市场,损害了我们的品牌商誉,最终损害了全社会的利益;经过长达20年的维权,在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下,获得了最终的胜利,我们作为国内知名的童装童鞋、儿童用品、母婴用品品牌,不仅对消费者负责,而且对整个社会负责。”

此外,本报记者还采访了本案的代理律师北京融君律师事务所陈镇律师,他表示:“本次‘巴布豆’维权案件规模大,法律问题多,维权时间长,共提起诉讼案件上百件,经历5年多的时间。该案件对知识产权保护具有典型的指导意义,显示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司法审判机关对《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不正当抢注行为的评判标准逐步统一,是对商标无效或撤销后,商标无效前使用行为是否具有追溯力的热点法律问题的司法实践,该案是在国家加强打击恶意抢注商标的大背景下做出的典型案例,体现了国家行政和司法机关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

中国市场监管报记者 刘永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