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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商标法》主要是在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中规定了禁止抢注他人商标的内容,因此当我们发现自己的商标被抢注,我们可以针对抢注商标所处的不同阶段,依据前述规定采取不同的救济措施。具体如下:
1.当抢注商标还未注册,可以在异议期内针对抢注商标提起商标异议申请。
2.当抢注商标已经核准注册,可以在核准注册之后五年内(若被抢注的商标构成驰名商标,则不受五年时间限制),针对抢注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
3.当抢注商标在注册后三年内并未投入使用,可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抢注商标提起撤销申请。
此外,在采取前述措施的同时需要将自己被抢注商标在相应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进行注册申请,以免抢注人反复恶意注册;需要保存好自己商标在先使用的证据以及他人抢注的相关证据(例如是否曾有贸易往来、合同关系、就商标许可使用有过磋商等),以便后续维权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