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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代理机构自己是不可以注册除第4506类似群以外的商标的,此前,业内通行的处理方式是通过注册一家新的关联公司负责商标品牌管理或知识产权代理事宜。然而,在部分司法实践当中,与商标代理机构有关联的公司、法人代表、董事、监事、高管、股东、合伙人甚至是亲戚家属,都有可能会被判定成“商标代理机构”,从而认定构成《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制的情形。为什么会有这样的条款存在呢?
关键词:恶意申请 代理机构 政策监管
众所周知,代理机构自己是不可以注册除第4506类似群以外的商标[1]的,这种感觉就好像是厨师不允许在厨房试菜。对于确实存在多元化、多行业综合发展需要的公司来说,可谓是“戴着脚镣跳舞”。那么,有没有合法合规的方式可以补救呢?
此前,业内通行的处理方式是通过注册一家新的关联公司负责商标品牌管理或知识产权代理事宜。例如,阿里巴巴将绝大部分商标注册在开曼群岛的公司名下,而在国内注册了“阿里巴巴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及“知域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负责承接商标代理业务。无独有偶,腾讯自用商标基本上是以“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名义注册,而商标业务则交由“腾讯云计算(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代理。不同的法人主体,使用的是不同的统一信用代码,分别领取营业执照。从法律上来说,不同的公司相互独立运营。未在商标局备案为商标代理机构、经营范围中亦未含有“商标代理”的公司,本应该不会影响到自有品牌的商标申请。然而,在部分司法实践[2]当中,与商标代理机构有关联的公司、法人代表、董事、监事、高管、股东、合伙人甚至是亲戚家属,都有可能会被判定成“商标代理机构”,从而认定构成《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制的情形。如此一来,“商标代理机构”的范围被扩大解释,进一步限制了商标行业从业人员对合理使用商标的正常需要。
为什么会有这样的条款存在呢?这就要回归到立法的本意上来。在《商标法》修订以前,原本是允许商标代理机构如同普通公司一样正常办理商标申请的。然而,由于消息不对等的因素,商标代理机构对商标事宜比较熟悉,了解商标的市场需求,容易形成商标的纯商品化运作。过去一些商标代理机构囤积大量商标的现象严重,造成商标资源的浪费,不利于商标的合理有效利用。于是,在2013年《商标法》修订后加入了这条看似不尽合理但却有一定苦衷的条款。
这对于诚实守信的代理机构来说似乎有些许的不公平。原本正大光明开门做生意,却闹得跟偷鸡摸狗一样。在工商注册的时候,一些不愿意公开姓名的隐名股东会通过代持协议的方式委托显名股东进行登记,在大量的法院判例中也确认了这种形式的合法性。按照这样的思路,商标代理机构的实际控制人也可以通过这样的方式,通过代持协议的方式控制代理机构,自己则可以通过自己名下的公司或个体户合理的注册商标。如果嫌麻烦的话,也可以直接通过代持协议的方式注册商标[3]。商标注册的主体是与代理机构无直接关联的公司,然后再通过授权的方式允许关联公司使用。例如华润就将所有商标都转让到“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统一注册、统一管理,在便于企业运营的同时还能够降低成本,一举两得。
此外,笔者还留意到近期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了关于《2021年地方知识产权业务受理窗口工作要点》的通知。通知指出,健全窗口工作人员管理机制。各有关地方要完善知识产权业务受理窗口人员管理和使用模式,保证窗口服务人员队伍相对稳定,提高窗口服务的专业水平。严禁聘用专利、商标代理机构人员为窗口工作人员。似乎在领导的眼中,商标代理人就是一把双刃剑,在拥有一定知识水平的前提下,确实是给社会提供了咨询服务,某种程度上也起到了“普法”的作用。但是,能力越大责任越大。功夫再深,有时候也抵挡不住利益的诱惑。所以近年来,知识产权人在提升专业素质的同时,更注重行业自律。如此一来,商标代理人才能够成为德才兼备的优良公民。
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2]《商标代理机构假借关联公司的名义申请商标应如何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