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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带货主播辛巴,本名辛有志,在自己个人名下申请注册商标“辛选帮”,指定使用在第33类的烧酒、白酒等商品上,被商标局初审查时驳回。驳回理由是和杭州辛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先申请注册的“辛选”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据说杭州辛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也是辛巴的公司,但我上网查了一下,两个股东里没有辛有志的名字。但不管这家公司实质上是不是辛有志的,解决这个问题的一个办法就是把两件商标归于同一所有人。
只要公司就是某人的,那么把这件商标转让给某人也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这件“辛选帮”商标就是这么处理的。辛有志提出了驳回复审申请,同时提出了引证商标的转让申请。在驳回复审案审理时,“辛选”商标已经转让到辛有志名下,两件商标归于同一所有人,不存在权利冲突了。“辛选帮”商标也是顺理成章地被初步审定了。
这件商标案件的典型意义就在于,当自己在后申请的商标被“自己“在先申请的商标挡住了怎么办?
商标法第三十规定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也就是说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只允许一个主体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有时候,在后商标的申请人和在先商标的申请人其实是同一个,只是表现形式的不一样,或者地址不一样,这时申请人就认为自己的商标并不是和“他人”的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因为在先的商标其实也属于自己。但对于注册商标来说,只要注册人名字不相同,就不能视为是同一家的,就存在商标权的冲突问题,也就是在先商标就会挡住在后商标的注册。
而且,即便在先申请的商标与在先申请的商标申请人是一样的,但是申请人的地址却可能不一样。这时两件商标依然不能当然认为是一家的,需要把地址变更一致才可以彻底消除商标权利冲突。所以,就算是同一家公司申请商标时,也要查一下地址和之前的地址是否一致。当然,最好的做法是,地址变更后,公司应该及时变更商标注册薄上的地址。
总而言之,无论是注册人名义不一致,还是地址不一致,都需要通过转让或者变更的途径让两商标的注册人信息变得一致起来。
之所以选择“辛选帮”商标做案件,是因为随着主播带货的兴起,一大批很出名或者不很出名的主播涌现出来,很多人都开始注册自己的名字或者相关词汇为商标。一来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名字不被他人使用为商标,引来不必要的纠纷。二来也确实有部分主播把自己的名字做了品牌,比如“李子柒”螺蛳粉,已然是迅速崛起的民族新品牌。
我不知道为什么辛巴又把商标从公司转让到了自己名下,但把商标注册在公司名下还是自己个人名下,确实是个需要面对的问题。商标也是财产,特别是已经有一定名气的主播的名字,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可能会带来一定的收益,放在自己名下肯定是一个好的选择。
有些主播在最初开始的时候不一定有自己的公司,那么就可以把商标注册在个人名下,这需要办理一个个体户营业执照。现在个体户营业执照办理非常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