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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商标异议与商标无效有哪些区别?
答:
(一)针对的对象不同
商标异议所针对的对象是商标局予以初步审定的商标,尚未注册;
商标无效所针对的对象是已经注册的商标。
(二)提出的时间不同
商标异议需要在商标刊登初步审定公告三个月内提出,能提出异议的时间较短;
商标无效中以缺乏显著性、不良影响、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等绝对理由提起无效宣告申请的,可在注册后任何时间提出,无时间限制;以抢注、商标近似、字号权等相对理由提起无效宣告申请的,需要在商标注册的五年内提出,而对于驰名商标的权利人提起无效宣告申请、且对方具有恶意的情况,则不受五年时间限制。
(三)审查的机构不同
商标异议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进行审理;
商标无效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审理。
(四)审理的程序不同
商标异议中被异议人答辩后无质证环节;
商标无效中被申请人答辩后有质证环节。
(五)救济的途径不同
商标异议人的请求若未被支持,相关商标将予以核准注册,后续通过商标无效进行救济;商标异议人的请求若予以支持,则被异议人可提起不予注册复审,后续还可通过诉讼方式救济;
商标无效的请求无论是否被支持,双方当事人均可通过诉讼的方式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