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版权登记不是违法使用商标的挡箭牌

阅读:178 2021-07-09 17:53:42

来源 | 上海市场监管


是不是经版权登记的作品,一定就可以标识在自己的商品包装上,作为商标使用?不一定!请看以下案例。

 

案情简介

 

从2016年2月开始,上海某公司委托他人生产医用一次性手套,并在淘宝网店及线下进行销售。在上述产品的外包装上多处印有近似“红十字”图标的图案。上述图案由该公司自行设计,并经版权登记。至案发,该公司的违法经营额超过30万元。

 

法律分析

 

该公司对其自行设计并经版权登记的作品拥有法定的著作权,但这并不意味着该公司一定可以把作品作为商标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条“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的规定,涉案图案与“红十字”近似,因此不能作为商标使用,该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使用禁止使用的标志作为商标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崇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的处理决定。

 

温馨提示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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