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案例:可否“舍近求远”认定驰名商标!今日头条把握机会认定驰名商标!

阅读:194 2021-07-22 09:52:51

湖南永和食品有限公司(简称“永和公司”)因在包装上标有“今日头条鱼”、“今日头条小鱼”、“今日头条小鱼仔”等字样,被北京字节跳动有限公司(“今日头条”商标拥有方)起诉至法院,以侵害商标权为由,索赔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高达1000万元。经过一审、二审,7月1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要求永和公司立即停止销售带有侵权字样的鱼肉制品,并向字节跳动公司赔偿各项经济费用134.8802万元。同时,法院认为,“今日头条”APP自2012年8月上线运营以来,已在全国范围内取得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今日头条”手机APP总下载量已达7亿,日活跃用户7800万......综合现有证据能够证明涉案商标在其核定使用“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商品上在相关公众中已享有的较高的知名度与市场影响力,至迟于2017年5月之前已成为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构成驰名商标。

其实,今日头条在第29类鱼商品上已有注册成功的“今日头条”商标,完全可以用此商标主张权利,却选择了主张第11752793号“今日头条”商标?为什么,原因很简单直接,就是把握机会认定驰名商标! 

        一审法院认为:

在注册有多枚相关商标的情况下,字节跳动公司选择以哪枚商标作为其主张商标侵权的权利基础是其自由意志与诉讼策略所决定,在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情况下,此选择无可厚非。

 

        二审法院认为:

字节跳动公司虽然同时注册有多枚相关商标,但其根据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选择以哪枚商标作为其主张商标侵权的权利基础,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该选择系当事人依法行使权利,不应受到限制。
最终,法院判令永和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并停止宣传中的侵权行为。考虑到字节跳动公司和永和公司分属于不同的行业,且行业差异较大,两者之间不存在市场竞争关系,因此,综合考虑永和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范围、后果、驰名商标的声誉等因素,酌情确定永和公司赔偿字节跳动公司的经济损失额为100万元。
字节跳动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合理支出合计353448元,最终确认部分为348802元,需由永和公司承担。而且永和公司还需在其官方网站、天猫自营店、1688自营店及微信公众号上分别刊登声明,以消除侵权造成的不良影响。
一审结束后,永和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2021年1月2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二审审理,7月12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截至目前,永和公司生产的鱼肉制品网络销售端的名称已不再使用“今日头条”字样。
永和公司并未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声明,而是在天猫旗舰店和1688自营店下面发表了一篇《特别声明》。不过,声明中并未提及其侵犯字条跳动公司商标权事宜,仅表示:“因新广告法规不得使用夸大宣传,故本店已针对在售产品的广告宣传排查整改,如有未调整之处敬请提醒,关于此类问题发生的纠纷支持退货退款,但不作为赔偿的理由,本公司不接受并不妥协于任何形式的极限词赔付,望广大消费者与‘打假’人士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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