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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标法第四十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的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商标续展主要对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续展申请等内容进行审查,不对商标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商标续展遇到以下情况将被驳回:
1)续展申请人并非商标注册人且无其他利害关系的;
2)同期内重复办理了相同内容的续展申请;
3)注册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的;
4)超出法定期限提交续展申请的;
5)撤回续展申请的;
6)其他不应核准续展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