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案例:因使用“金银花”字样,知名品牌蒂花之秀母公司被判商标侵权

阅读:202 2021-07-24 14:56:54

实际上,像“金银花”这类植物原料注册成功为商标的并非个例,比如大家耳熟能详的云南白药、三七等。当然这些商标能够注册成功大多数是由于历史原因。尽管,蒂花之秀在国内拥有一定的辨识度,人们在购买蒂花之秀这款花露水时很难忽略放在标签头部位置的“蒂花之秀”四个字,但蒂花之秀这次还是栽在了“金银花”商标上。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信息显示,名臣健康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臣健康)旗下知名品牌蒂花之秀因为在一款花露水产品包装上使用了“金银花”字样,被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碧丽)状告侵权。最终法院支持了上海碧丽的诉求,判决蒂花之秀该款花露水全部停产停销,并赔偿上海碧丽15万元。尽管名臣健康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二审,但是法院二审仍然支持了上海碧丽,驳回了名臣健康的诉求。

为什么会引发争议呢?

这是由于这起商标侵权案与往常照葫芦画瓢式的搬运不同,而是在同一原料名称上的“撞车”。

原告上海碧丽提供的注册号为“603857”的商标“金银花”(下图所示),为竖排对齐、黑白色艺术字体的文字形式,涉及的商品包括化妆品、润肤液、香水、爽身粉、美容膏等。

▶ 图片源自中国商标网

而名臣健康被告侵权的产品——蒂花之秀金银花花露水,从产品外观来看,上方显著标识了“蒂花之秀”的商标,其次“金银花”虽然同样为字体,但位置上下错落,绿色镶白边,字体风格与上海碧丽注册商标有明显差异。

 

▶ 蒂花之秀金银花花露水  

 

法院认为上海碧丽的“金银花”商标虽为文字商标,但系经过设计的艺术字,整体呈竖排排列,笔画相互勾连,富有美感。该商标的核准注册时间为1992年7月30日,权利人取得该商标后进行了使用宣传,结合“金银花”商标的设计美感度以及相应的宣传使用历史,应认定该商标具有一定显著性;同时,该商标系经商标局核准注册并处于有效期内,依法应予以保护。

法院还表示,没有证据表明“金银花花露水”是通用商品名称,且在此款花露水包装上,“金银花”字样位于瓶身正面显著部分,使用了黑色加粗的艺术字,与“花露水”字样明显区分,按大小占比判断,名臣健康的使用方式会让公众混淆,侵犯了上海碧丽的商标权,挤占上海碧丽市场份额,造成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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