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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注销与变更程序如下:
1. 注销程序:
a. 申请人应向所在地的广播电视局提交注销申请,并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包括正式的申请书、许可证原件、公司解散文件(如适用)等。
b. 广播电视局会对申请进行审核,并核实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c. 如果审核通过,广播电视局将发布公告,公告期为30天。在公告期间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提出异议。如果没有异议,公告期满后,广播电视局将进一步处理注销手续。
d. 广播电视局在完成相关审批程序后,会协助申请人注销许可证,并在中国广播电视台等相关部门进行备案。
2. 变更程序:
a. 申请人应向所在地的广播电视局提交变更申请,并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包括正式的申请书、变更合同、公司章程修改(如适用)、许可证副本等。
b. 广播电视局会对申请进行审核,并核实变更信息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c. 如果审核通过,广播电视局将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包括内部审批、公示等。
d. 变更完成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相关信息会在中国广播电视台等相关部门进行备案更新。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注销与变更程序可能会根据不同地区的实施规定和政策要求有所不同,建议申请人在操作前先咨询当地的广播电视局或相关主管部门,了解最新的程序要求和规定,以确保顺利完成注销或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