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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专利在保护创造者权益的同时,通过“公开换保护”的制度推动着人类技术和文明的进步。那么专利作为一项发明创造者所拥有的独享权益,它可以以怎样的形式变现为专利权人换取“现实”的利益呢?
专利变现,绝不止买卖专利这一种方式,今天就跟着小编来了解一下专利的各种“变现”手段吧!
专利转让即专利买卖。专利一旦授权,就意味着原始申请人是该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权人通过必要的法律程序,可以转让其专利权,从而享受该专利带来的收益。B购买A的专利,付给A相应的价值,A把专利转让给B,专利权人从A变成B。在专利转让市场中,很多企业或者个人,一旦发现有价值的专利,也会购买相关专利,以便能够发挥出更大效益。
如果专利拥有者并不想转让自己的专利,在这种情况下,也可以对其他公司进行专利的许可授权进行变现。这样专利权还在自己手里,同时又能够通过让别人实施专利获得收益。
1.独占许可。是指被许可方不仅取得在规定的时间和地域内实施某项专利技术的权利,而且有权拒绝包括许可方在内的一切其他人在规定的时间、地域内实施该项技术。
2.排他许可,也叫独家许可。即在一定地域,许可方只允许被许可方一家而不再许可其他人在该地域内实施其专利,但许可方仍有权在该地域内实施。就是说,排他许可除了不能排斥许可方本人实施以外,与独占许可基本相同。
3.普通许可,也叫非独占性许可。是指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在规定的时间和地域内使用某项专利,同时许可方自己仍保留在该地域内使用该项技术,以及再与第三方就同一技术签订许可合同的权利。
4.从属许可,也叫分许可。这种许可的被许可方在得到许可方同意的条件下,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许可第三方实施其专利。分许可的条件必须在许可合同中予以说明,如未说明,即使是独占许可,也不能认为具有再许可权。
5.交叉许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专利权人在一定条件下相互授予各自的专利实施权的一种交易。一般不涉及使用费支付,仅限于交换技术范围及期限等。如果两项专利的价值不相等,其中一方也可给另一方一定的补偿。
6.开放许可。专利权人在申请并取得专利权后向专利主管机构请求登记,在专利权的有效期限范围内,任何人可以不经与其另行谈判,只要缴纳一定数额的使用费就可以实施其专利技术的一种许可形式。专利开放许可应属于一般许可范畴,应为自愿行为而非排他或独占许可。但专利开放许可并不能简单等同于普通许可,因为,当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并公告后,专利权人将无权再选择被许可人和更改许可条件。(《专利法》第四次修改时加入)
专利质押融资,是指专利权人以合法拥有的专利权经评估作为质押物从银行获得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专利质押贷款属于权利质押贷款的一种。
2014年4月,山东泉林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以110件专利、34件注册商标等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获得79亿元质押借款。
专利质押与专利转让最大的区别在于,其专利权和专利使用权依然保留在专利权人手中,只是在出现事端时,质权人有权分配专利权,即能够经过转让等方法获利。
发明人可以采用技术入股的方式,与企业共享收益。
对企业来说,专利不仅是产品宣传的切入点,也是企业提高竞争力的重要方式。企业拥有专利,不仅仅可以起到保护作用,而将产品作为专利产品存在,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宣传窗口。
目前小到省、市的专利奖,大到国家专利奖,不仅可以带来荣誉,还可以收获奖金奖励,为专利带来附加收益。
专利是科技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专利的存在也往往与政府资助挂钩,这个体现在两方面,一个是以专利权人作为政府资助对象,专利授权就予以鼓励或者奖励;另一方面,一旦拥有专利,就可以以此申请一些政府项目,获得一定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