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4种错误的开票行为,99%的会计都中招了!

阅读:197 2021-08-20 09:40:07

案例一

甲企业销售出去的货物由于各种原因发生了销售退回,本来按照规定是需要开具红字发票,但是嫌麻烦,让购货企业乙公司开具一份正数的销售发票给销售方甲,将退货看作是对销货方的一种重新销售了。

提醒:

以上做法是不符合税法规定的!这样开票不可以,属于“对开发票”行为!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案例二

甲企业是一家商贸公司,常年从厂家乙进货,年底取得一定返利,甲取得的销售返利后,向供应商乙开具增值税专票。

提醒:

以上做法是不符合税法规定的!这样开票不可以,应由供应商乙开具红字发票,你甲公司根据取得的红字发票入账并进项税额转出。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案例三

甲企业属于一家零售超市公司,平时零售烟、酒、食品等,经常向购货方开具烟、酒、食品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提醒:

以上做法是不符合税法规定的!这样开票不可以,应向购货方开具烟、酒、食品等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规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案例四

甲企业属于一家酒水销售公司,销售了酒水后有的客户没法报销,就让甲公司开具成“日用品”、“办公品”、“食品”等笼统项目的发票。

提醒:

以上做法是不符合税法规定的!这样开票不可以,应向购货方如实开具发票。建议开具发票应填写清楚业务内容名称,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销售方可以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汇总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购物清单或小票作为税收凭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二条规定:“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销售方可以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汇总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购物清单或小票作为税收凭证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