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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不断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中国企业近年来越来越重视对商标的保护。出于为海外发展奠定基础的考量,或考虑到汉语拼音更为简洁、形象设计上更易展开等,许多企业在申请汉字商标的同时,会选择单独申请拼音商标,或申请汉字加拼音、图形加拼音等组合商标。而在申请此类拼音商标的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因商标近似而被驳回的情况,给企业后续发展带来困扰。审查机关对于拼音商标的近似性如何判断?是否有特殊考量因素?也是众多申请人关心的问题。
在判断商标近似方面,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北高院的审查指南、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意见规定等对于如何判断商标近似给出了具体指导意见,但其中涉及如何判断拼音商标近似性的内容较少,目前主要见《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关于判断汉字拼音组合标与单独拼音商标近似问题的规定。关于单独拼音商标之间、单独拼音商标与外文商标的近似性如何判断,实践中多参考《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外文商标由四个或者四个以上字母构成,仅个别字母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该条规定,即以外文商标的标准来判断。关于商标近似判断是否应对拼音商标的特殊性予以考量,笔者拟通过我所近期成功代理的一件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例展开探讨。
一、“SURE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二、“LIUSHEN”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三、“SANWEI”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北京三维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简称三维公司)于1993年在球类及器材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三维SANWEI”商标,2000年在相同及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了“三维SANWEI及图”商标,2007年再次在相同及类似商品上申请“SANWEI”商标,被商标局引证“SAN-EI”商标驳回。此案经商评委复审继续驳回、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维持驳回决定后,三维公司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最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为,诉争商标自早年已有在先使用,且三维公司先后注册了“三维SANWEI”、“三维SANWEI及图”等商标,可以认定三维公司长期、一贯地使用了“三维”、“SANWEI”及对应图形商标,可以认定“SANWEI”与“三维”及图形商标已经建立起了密切的联系,相关公众能够将申请商标与三维公司联系在一起,申请商标实际上已经起到了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此外从商标标志本身判断,二者也有较大差异,诉争商标为汉语拼音,认读方法符合中文习惯,而引证商标并非汉语拼音,认读方法异于中文习惯,因此在中文语境下,相关公众易将两商标加以区分,不会混淆。因此,二审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及商评委的驳回复审决定。
上述案件最终能够反转,一是三维公司早年就申请注册了汉语加拼音商标,在同一主体再次单独申请拼音商标时,能合理说明拼音所对应的汉字;二是当时考虑了驳回复审案件中诉争商标的使用证据,认可诉争商标经过使用具有了一定知名度,并且与汉字及三维公司建立了紧密联系,诉争商标实际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三是认可了拼音商标的特殊性,考虑到中文语境下公众对于商标的认读习惯,从而将商标能够区分开来。
在涉及拼音商标的近似判断问题上,上述案例均考量了拼音商标的特殊性,有一定参考价值。事实上,拼音作为中国特有的语言文字,与汉字本身存在着普遍的对应性,对于从小就接受汉语拼音教育的中国公众来说,即使在没有汉字而仅有拼音的情况下,基于拼音与汉字本身的对应关系,也能够自然将拼音与对应的汉字联系起来并进行识记,这与外文固有词汇,以及由不规则的外文字母排列组合而成、没有含义、中国公众无法直接进行识读的外文商标有着本质的区别。笔者认为,在判断拼音商标的近似问题上,应基于中国的文化习惯,更多考量拼音本身与汉字相对应而在发音、含义等方面与普通外文商标存在差异的特殊性,不宜简单依据外文商标近似的审查标准判定,这对中国申请人自创的国产品牌而言也是很有力的保护。
案例参考:
1.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行初9502号行政判决书;
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京行终7049号行政判决书;
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行终3878号行政判决书;
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高行终字第368号行政判决书。
来源:贸促专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