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name }}
{{ v.cls }}类
{{ v.price }} ¥{{ v.price }}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有哪些变化?如何进一步为科研人员“松绑”?近日,财政部相关负责人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一一解答。
“四个扩大” 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经费使用自主权
据了解,这些年,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优化科研经费管理的政策措施,给科研人员“松绑”,有力地激发了科研人员的创新活力。但仍然存在经费管理刚性偏大等问题。为此,《若干意见》坚持遵循科研活动规律,本着能放则放、应放尽放的原则,围绕“四个扩大”,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经费使用自主权。
扩大预算编制自主权。预算科目从9个以上精简为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3个。也就是说,以后科研人员申报预算时,不用再编制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等科目预算。同时,精简费用测算说明,除了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其他费用只需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必“事无巨细”,一笔一笔列出来。
财政部部长助理欧文汉介绍,《若干意见》还扩大了预算调剂自主权 。主要涉及设备费调增权,以前由项目管理部门审批,现在要下放到项目承担单位;另一类是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调剂权,全部由项目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这意味着“买酱油的钱可以用来打醋”,根据实际情况灵活使用。
此外,《若干意见》扩大了经费包干制范围 ,不仅在人才类和基础研究类科研项目中推行经费包干制,还将经费包干制从项目层面扩大到科研机构层面,鼓励有关部门和地方在从事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研究的独立法人科研机构开展经费包干制试点。
扩大结余资金留用自主权。考虑到科研活动的连续性,以及避免突击花钱等问题,《若干意见》取消了此前结余资金的2年使用期限,明确项目结余资金全部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由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并要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
激发科研人员积极性 用于“人”的费用可达50%以上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若干意见》在加大科研项目对科研人员激励力度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改革举措,初步匡算,通过激励措施,科研项目经费中用于“人”的费用可超过50%。
目前,科研项目资金用于“人”的支出主要有两项,包括“劳务费”“绩效支出”。但存在间接费用比例偏低,激励作用有限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若干意见》打出“组合拳”,激励科研人员干事创业。
在经费来源方面,做到“有钱可以发” 。提高间接费用比例。500万元以下的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从不超过20%提高到3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从不超过15%提高到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从不超过13%提高到20%;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进一步提高到不超过60%。项目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
同时,在经费使用范围方面,实现“有钱应该发” 。《若干意见》扩大了劳务费开支范围,将项目聘用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也就是说,科研项目聘用人员的“五险一金”均可以从科研经费中列支。
此外,在绩效工资总量管理方面,防止“有钱发不出 ”。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绩效工资水平实行动态调整,由主管部门审批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备案。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分配绩效工资时,要向承担国家科研任务较多、成效突出的科研人员倾斜,探索对急需紧缺、业内认可、业绩突出的极少数高层次人才实行年薪制。
初步匡算,通过上述激励措施,科研项目经费中用于“人”的费用可达50%以上,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是前所未有的。
优化“三个环节” 减少科研经费拨付在途时间
针对有媒体提出的“科研经费拨付涉及环节多,拨付进度有时较慢,科研人员着急‘等米下锅’”的问题,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若干意见》优化了“三个环节” ,明确拨付时限,力争实现科研经费拨付“环环相扣”,减少在途时间。
①从财政部门到项目管理部门。在部门预算批复前,项目管理部门可以拿到预先拨付的经费,确保科研活动正常推进。需要说明的是,按照《预算法》要求,部门预算正式批复后,财政部要在20日内批复下达科研经费。
②是从项目管理部门到项目牵头承担单位。《若干意见》首次提出了明确的时限要求,要求项目管理部门在项目任务书签订后30日内,将经费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切实保障科研活动需要。
③从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到项目参与单位。据了解,科研工作往往需要多个单位合作开展,从项目牵头单位到项目参与单位是经费拨付的最后一环。《若干意见》专门明确,项目牵头单位要根据项目负责人意见,及时将经费拨付至项目参与单位。
摆脱“找票”“贴票” 减轻科研人员报销负担
为了减轻科研人员的报销负担,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若干意见》明确,要全面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确保每个项目配有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在预算编制、经费报销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同时,改进财务报销管理方式,切实解决科研人员“找票”“贴票”等问题。比如说,项目承担单位主办会议时,可在会议费中报销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的交通费等。另外,项目承担单位可实行包干制,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实行包干。
科研经费管理使用中的“失信情况”将纳入信用记录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若干意见》给予科研经费管理很大程度“松绑”的同时,还从监督检查方式、监督检查责任、监督检查结果运用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了监督检查机制。
在监督检查方面,《若干意见》明确实行随机抽查、检查,推进监督检查数据的汇交共享和结果互认,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监督检查效率。项目承担单位要动态监管经费使用并实时预警提醒。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在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失信情况,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
加强监管,并不等于是要束缚科研人员的手脚。《若干意见》已明确提出,要探索制定相关负面清单,明确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禁止性行为,有关部门要根据法律和负面清单进行检查、评审、验收、审计,对尽职无过错科研人员实行免责,顺应科研活动规律,有效减轻科研人员负担。
“
三种情况” 做好新旧政策衔接
为了做好新旧政策衔接,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若干意见》发布时,科研项目执行期已结束、进入结题验收环节的项目,按照原政策执行,不作调整;尚在执行期内的科研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考虑本单位实际情况,并与科研人员充分协商后,确定是否执行新规定;《若干意见》发布后,新立项的科研项目按照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