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评审标准

阅读:204 2021-09-03 10:21:37

四川省发布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通知》中明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参加2021年度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申报评审。

一是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二是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知识产权师及相近专业相应层级职称后,从事与知识产权专业相关工作满2年;

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知识产权师及相近专业相应层级职称后,从事与知识产权专业相关工作满5年;

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知识产权师及相近专业相应层级职称后,从事与知识产权专业相关工作满10年。(与高级知识产权考试报名条件一致)

 

三是取得专利代理师(代理人)职业资格后,从事与知识产权专业相关工作满5年。

 

能力、业绩要求见文末《四川省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

高级职称评审费每人收取320元(含答辩费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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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部门(单位),省人才交流中心,各企事业单位:
  按照有关规定和我省知识产权工作实际需要,现将2021年度全省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委托,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负责全省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副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其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委托组建经济系列(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和实行自主评审的单位不在此评审范围内。
  二、申报条件
  按照《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的通知》(川知促发〔2021〕24号,详见附件1)执行。
  结合我省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实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参加2021年度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申报评审。
一是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二是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知识产权师及相近专业相应层级职称后,从事与知识产权专业相关工作满2年;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知识产权师及相近专业相应层级职称后,从事与知识产权专业相关工作满5年;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知识产权师及相近专业相应层级职称后,从事与知识产权专业相关工作满10年。
三是取得专利代理师(代理人)职业资格后,从事与知识产权专业相关工作满5年。
  三、申报方式
  采取网上申报、资格审查的方式进行。
  (一)个人申报。凡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人员,可向本单位提出申报申请。经本单位同意推荐的申报人员于2021年8月28日上午10:00—9月30日下午17:00登录四川省专家人才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右边“专家人才管理服务”),并按照要求如实填录网上申报信息(操作手册详见附件3)。超过网上申报截止时间不再接受申报。申报人员本人须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实行诚信承诺制度,所提供的网上材料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二)单位推荐。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对申报人员资格条件、网上填报信息及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申报人的职业道德、工作表现、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等进行考评,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时须同时公布四川省知识产权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高评办,电话:028-87448691)和本单位人事部门联系电话。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提出单位推荐意见,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由单位汇总后统一将纸质材料报送到各主管部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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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逐级复审、上报。职称申报材料应按职称评审(人事)管理权限逐级复审、逐级上报。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省级主管部门(单位)按有关文件规定对线上线下评审材料进行严格把关、审查核实。重点审核资格条件和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审核合格的,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呈报单位意见”栏签署意见,并于2021年10月15日前,汇总后统一将纸质资料报送至高评办。

 

(四)高评办复核。高评办负责受理逐级上报的职称申报材料,并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申报资格、推荐程序、评审范围等。组织专家对破格申报人员进行申报资格认定。将复核通过材料报四川省知识产权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委)评审。

 

(五)高评委评审。高评委按规定组织评审。评审过程中,遵循专业技术人才成长规律,坚持品德、能力、业绩导向,将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放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首位,对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知识、专业能力和业绩成果进行综合评价。评审结果在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审核确认。高评委评审通过的人员,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确认。审核通过的人员,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发通知到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省级主管部门(单位)。

 

民营企业、社会团体及其它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不受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限制,由所在工作单位履行初审、公示、推荐等程序。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档案存放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可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履行初审、公示、推荐等程序;档案没有委托存放的,在纳税或社保参保地申报,由县(市、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履行初审、公示、推荐等程序。

 

自主开展职称评审的省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具备独立评审权限的评审组织,如需委托高评委对其所属人员进行评审,应向高评办出具委托函。评审结束后,高评办将评审结果反馈委托单位,由委托单位自主使用评审结果。

 

央属驻川单位,如需委托高评委对其所属人员进行评审,应由具备相应职称评审权限的人事(职改)部门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出具委托函,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后报送评审材料到高评办。评审结果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确认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文并按规定办理证书。

 

四、答辩要求
(一)2021年,申报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评审的人员,均须参加高评委组织的答辩,答辩前需查验知识产权师及相近专业中级职称证书、专利代理师(代理人)职业资格等原件(预计10月中旬组织答辩,答辩时间、地点及有关要求另行通知,请申报人员及时关注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官网查看通知公告)。   

 

(二)答辩内容以申报人员提供的材料为主,重点了解申报人员掌握所从事专业的基础知识、学识水平和工作能力,以及考察申报人员所提供论文、业绩、成果的真实性。

 

(三)按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要求,参加答辩前需查验防疫健康码。对来自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以及与新冠肺炎确诊、疑似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有密切接触史的答辩人(防疫健康码非绿码),需提前到达成都市并按照当地疫情防控有关规定,自觉接受隔离观察、健康管理和核酸检测,并于参加答辩当天提供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五、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网上信息和纸质材料两部分,申报材料种类和数量等,按照《2021年度四川省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评审申报材料规范》(详见附件2)执行。

 

(一)网上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学习经历、培训经历、工作经历、任职前工作业绩、任职后工作业绩、学术论文(论著)、考试成绩、资格条件、个人思想总结、单位推荐意见以及相关附件等。

 

(二)纸质材料。包括所有网上申报信息。按照《2021年度四川省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评审申报材料规范》要求,申报人员完成网上申报信息后,直接下载打印纸质材料,装订成册。

 

申报材料必须完整、规范,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须按通知要求及时补正全部内容。申报人员逾期未补充完整的,视为放弃申报。所有申报材料一律不退,如有需要本人自留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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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事项
(一)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二)全省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中的在编专业技术人员,应从本人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申报。对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申报人员填报《高级知识产权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表》(详见附件2)按程序申报,否则不予受理。
(三)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单位)、中央在川单位职称工作负责部门需对申报者网上信息和纸质材料严格审查、出具意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不符合申报条件和规范的材料不予受理。各部门(单位)要及时关注四川省专家人才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在收到待审核信息后,需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申报人员较多的部门可适当延长),申报材料不完整、不规范的要及时退回且明确告知需添加、修改、规范的内容。申报者要密切关注审核进度,按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相关资料。
(四)收费标准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472号)规定,高级职称评审费每人收取320元(含答辩费80元)。
(五)资格审查贯穿评审全过程。申报人员必须保证在参评过程中诚实守信,自觉遵守国家、省有关评审法规、纪律和规则。所提交的评审信息和证件原件(复印件)真实、准确。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再申报高级职称,并将记入职称评审个人诚信档案,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予以取消;已聘用专业技术职务的予以解聘;情节严重的将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对职称计算机和外语不作统一要求。确因专业技术工作性质或履行岗位职责需要的,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七)任现职期间,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专业技术工作实际需要,参加继续教育。
(八)任职时间计算。任职时间计算到2021年12月31日,任职年限须扣除脱产参加学历教育的时间。
(九)报送的业绩成果、论文、论著、获奖项目、学历(学位)证等资料的截止时间为2021年9月30日。
  (十)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评审工作联系电话:刘丽娟 028-87448691
  系统技术支持(账号分配申请)电话:杨老师 15928513579 
  杜  逍 15882649720
  申报材料报送地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四段)人事处708办公室。
  附件:

1.关于印发《四川省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的通知

  2.2021年度四川省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评审申报材料规范
  3.四川省专家人才管理服务信息系统职称申报操作手册
  4.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申报咨询电话一览表
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8月26日

 


 

江苏省人社厅印发《江苏省知识产权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及《江苏省知识产权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附录》,主要内容包括:高级知识产权师、正高级知识产权师报名/评审条件、专业能力要求、业绩成果要求、继续教育要求以及对著作、项目(或课程)、论文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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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知识产权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我省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推进我省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调动广大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业、创造积极性,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知识产权工作实际,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全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中从事知识产权管理和服务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知识产权专业职称纳入经济系列,分设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四个层次,对应名称依次为助理知识产权师、知识产权师、高级知识产权师和正高级知识产权师。
第四条 知识产权专业初级、中级职称实行国家统一考试,考试成绩合格即取得相应职称,不再进行职称评审或认定。副高级职称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考试成绩合格并通过评审后,获得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正高级职称采取评委会评审的方式。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风端正,恪守学术诚信,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从事知识产权事业的敬业精神,专业技术工作方面无失信记录。
出现下列情形,按相应方式处理: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或不合格(不称职)的,该考核年度不计算为职称申报规定的资历年限。
(二)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三)存在伪造学历、资格证书、任职年限等,以及提供虚假业绩、虚假论文或著作、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
第六条 继续教育要求
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执行《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及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继续教育的相关规定,参加知识产权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学习情况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条件。
第三章  高级知识产权师资格条件
第七条 学历、资历要求
参加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评审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知识产权师职称(或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二)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知识产权师职称(或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三)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知识产权师职称(或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0年。
第八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掌握相关专业知识。
(二)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
(三)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理论、知识及其发展趋势。
第九条 专业能力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制定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体系和运行规范,或者主持建立本单位知识产权运营管理体系,知识产权运营取得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建立本单位知识产权风险防控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主持完成本单位新技术、新产品开发知识产权风险分析报告,并得到实际运用,有效规避了相应知识产权风险。
(三)作为主要负责人,为客户提供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发展规划咨询报告,并被客户采纳且取得显著成效;或者为客户提供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市场营销知识产权风险分析报告,并被客户采纳且取得显著成效。
(四)作为案件主办人或代理人,办理的知识产权纠纷和诉讼案件至少有1件取得胜诉。
(五)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产业专利导航分析报告,并被相应主管部门采纳且取得良好效果;或者为企事业单位重大项目、关键技术提供专利导航分析报告,并被采纳且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市(厅)级以上知识产权研究课题并通过主管部门验收或评审(排名前3)。
(七)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市(厅)级以上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规章、战略、规划制定,或者知识产权政策、规范性文件制定或修订。
第十条 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同时具备本条(一)至(十一)项中的1项和(十二)至(十五)项中的1项:
(一)作为主要负责人,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成效显著、业绩突出,本单位被市(厅)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评为知识产权先进单位或授予相应荣誉。
(二)从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成效显著、业绩突出,被市(厅)级以上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或相应行业主管部门表彰或者评为先进个人。
(三)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完成本单位新技术、新产品开发知识产权风险分析报告2份以上,并得到实际运用,有效规避了相应知识产权风险。
(四)作为主要负责人,为客户提供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发展规划咨询报告2份以上,并被客户采纳且取得显著成效。
(五)作为案件主办人或代理人,办理的知识产权案件被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评选为对外公布的典型案例1件以上,或代理的重大知识产权案件胜诉或和解1件以上。
(六)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市(厅)级以上知识产权地方性法律、政府规章、战略规划制定1项以上,或者参与市(厅)级以上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或修订1项以上,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发布实施。
(七)作为主要负责人和起草人,组织编制本单位知识产权类标准1项以上,并经市(厅)级以上标准主管部门备案,投入实际运行,取得良好成效。
(八)作为主要完成人,其知识产权管理、服务的创新做法和经验得到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或者推广运用。
(九)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知识产权预警分析报告2项以上,且被使用单位采纳后有效规避了重大知识产权风险,挽回了重大经济损失。
(十)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专利导航分析报告或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分析报告2项以上且被使用单位采纳后有效实施专利布局,规避了知识产权风险,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
(十一)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市(厅)级以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获奖项目(排名前3,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2项以上。
(十二)作为主要作者或译者,出版知识产权论著(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或译著(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1部以上。
(十三)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或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有较高学术价值的知识产权论文2篇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或者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市(厅)级以上知识产权研究课题2项以上(排名前3);或者论文和研究课题合计2篇(项)以上。
(十四)为解决知识产权方面复杂、疑难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研究报告、产业或关键技术专利态势分析报告或重大项目立项知识产权研究(论证)报告2篇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
(十五)作为主要完成人,所从事的知识产权政策研究成果作为政策建议获市(厅)级主要领导批示并被采纳1项以上。

第四章  正高级知识产权师资格条件

第十一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或相关专业副高级职称)后,从事知识产权工作满5年的可申报评审正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
(二)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的,或者不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的,二者在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评审正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
1.作为主要完成人,其知识产权研究成果获得省级以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相当奖项一等奖、二等奖1项以上(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的主要发明人(银奖排名前3,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或者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的主要设计人(银奖排名前3,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3.获得江苏省专利项目金奖的主要完成人(排名第1);或者获得江苏省政府专利发明人奖的个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4.作为主要起草人,参与制定知识产权类国家标准1项以上(排名前3)。
5.从事知识产权工作业绩突出,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或表彰。
第十二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学术研究、领导和组织能力,在本专业理论研究或某一领域的研究上取得创新性成果。
(二)系统掌握本专业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
(三)熟悉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能在本专业工作中运用。
(四)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最新理论、知识,并能把握其发展趋势。
第十三条 专业能力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完成人,主持完成省级主管部门重大知识产权项目2项以上;或者国家主管部门、省级政府知识产权项目1项以上。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部)级以上知识产权研究课题2项以上(排名前3)。
(三)作为主要完成人,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2项以上。
(四)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部)级以上产业专利导航分析报告2项以上,并在实际运用中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完成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运行体系建设,在实际运行中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者本单位被国家主管部门评定为知识产权工作先进集体或授予相应荣誉。
(六)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完成企事业单位重大项目或关键技术、核心技术国内知识产权分析报告5份以上,并在实际运用中取得显著成效,有效规避了知识产权风险;或者主持完成企事业单位主导产品海外目标市场专利侵权分析报告3份以上,在实际运用中有效规避海外专利侵权风险,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七)作为主要完成人,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规章、战略、规划拟定2项以上。
(八)作为案件主办人或代理人,办理重大知识产权案件2件以上。
(九)作为起草组成员,参与知识产权相关国际条约或标准、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国家或地方标准的制定或修订(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第十四条 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同时具备本条(一)至(十)项中的1项和(十一)至(十四)项中的1项:
(一)作为主要完成人,其知识产权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相当奖项三等奖以上奖项2项以上(排名前3,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其知识产权工作的创新做法和经验受到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表彰或推广。
(三)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完成知识产权管理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或修订1项以上;或者主持完成省级知识产权管理类地方标准制定或修订2项以上(排名前3)。
(四)作为起草组成员,参与有关国际组织知识产权相关国际条约或标准制定或修订1项以上;或者参与有关知识产权双边、多边条约制定或修订1项以上。
(五)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完成的知识产权分析报告、专利侵权分析报告、专利导航分析报告3份以上且被使用单位采纳,或者分析报告给使用单位累计节约成本、挽回损失、创造经济效益达到1000万元以上。
(六)作为案件主办人或代理人,办理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被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评选为对外公布的典型案例。
(七)作为案件主办人或代理人,办理重大知识产权案件2件以上,或者办理的知识产权案件累计挽回经济损失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八)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的知识产权研究报告、分析报告或对策建议被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和运用1项以上。
(九)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完成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研究课题、成果或提出的政策措施被相应主管部门采纳,并在工作中得到具体运用或实施。
(十)作为主要完成人,主持完成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知识产权项目或重大项目中知识产权管理工作2项以上。
(十一)作为主要作者或译者,出版知识产权著作或译著1部以上(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
(十二)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知识产权论文3篇以上,或者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知识产权研究课题3项以上,或者论文和研究课题合计3篇(项)以上。
(十三)作为主要完成人,为解决知识产权领域复杂、疑难问题而撰写的高质量研究报告、分析报告或重大项目立项知识产权研究(论证)报告、知识产权侵权判定及技术鉴定报告3篇以上。
(十四)作为主要负责人,所从事的知识产权研究成果作为政策建议获省(部)级以上主要领导批示或采纳1篇以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的专业人才,申报时应对照基本条件和相应资格条件,在规定期限内按规定程序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 申报人为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的,由其所在单位履行审核、公示、推荐手续;申报人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的,由其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手续。
第十七条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布的《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资格、房地产估价师、拍卖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职业资格和工程咨询(投资)、土地登记代理、房地产经济、银行业等领域相关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从事知识产权专业,符合职称晋升条件的,可以直接参加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试成绩合格的,可申报评审高级知识产权师。
第十八条 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经查实,由发文单位予以撤销,失信行为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记入诚信档案库,并报送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为3年,记录期从发文撤销职称之日起算。
第十九条 与本资格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详见附录。
第二十条 各地区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地区标准。具有自主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单位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和本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并报省职称工作职能部门备案同意后实施。

江苏省知识产权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附录

一、申报人必须提交的材料和填报规范
1. 按要求填写“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2份。
2. 对照“总则”,将申报评审的专业、类别准确地填在“申报表”封面相应栏目处。
3. 对照“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将本人取得现专业技术职称以来的年度考核结果填入“申报表”任现职以来考核情况栏内。
4. 对照“学历、资历要求”,须提交由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证书、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认可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能够通过政府部门网络平台核验的学历、学位证书以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不需要额外提供证明材料。
5. 对照“继续教育要求”,须提交取得现专业技术职称后完成的继续教育情况,提供继续教育证书或相关证明材料。
6. 对照“专业能力要求”,将本人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填入“申报表”相应栏目内。科研项目须提交科技项目合同、验收证书等复印件,横向服务合同须提交签订的合同、完成证明等复印件。
7. 对照“业绩、成果要求”,提交反映本人主要业绩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业绩成果证件、证明和著作论文专业文章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知识产权业绩涉及重点工程、重大项目的应当提供国家或国务院部委、省级政府相关文件。
以上提交的材料,须经单位核实、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核实的年月日,所有材料必须按要求的格式进行分类整理、装订。
二、本资格条件相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重大:某一区域或领域内规模大、影响广的。
2.主持:经某一级别部门认可或任命,在工作中起支配、决定作用。
3.熟练掌握:熟知并能应用自如。
4.精通:有透彻的了解并熟练地掌握。
5.掌握:充分理解,较好地应用。
6.熟悉:明其意,并能应用。
7.了解:知其大意。
8.项目(或课题):包括国家、部门和各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研究开发任务。
9.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全书字数一般要求在20万字以上。
10.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全文一般不少于2000字。期刊必须有ISSN(国际标准刊号)和(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
11.主要完成人:指项目负责人、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专业负责人、主要设计人等。
12. 主要负责人:指在工作或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性工作,或解决关键问题的人员。
三、本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
1. 本资格条件中的“市”指设区市,不含县级市。
2. 本资格条件中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3. 本资格条件中的“相关专业”是指经济、会计、统计和审计专业。
4. 本资格条件规定的著作、论文等,其学术水平价值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5. 本资格条件中所指业绩、运行效率、成效、经济和社会效益等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估。
6. 从国内外引进的本专业具有特殊成就的高层次人才,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江苏省高层次和紧缺急需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
7. 本资格条件中的“知识产权运营”包括知识产权许可、转让、投资、融资(质押融资、信托融资、证券化融资)等。
8. 本资格条件中的“知识产权案件”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地理标志等的诉讼、异议、争议、复审、仲裁等。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山东省经济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主要内容包括:能力业绩要求、论文/期刊的要求等。

关于印发《山东省经济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各大企业:

现将《山东省经济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10月10日


山东省经济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精神,健全完善经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体系,加强经济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为我省新旧动能转换提供坚实人才支撑,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8〕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经济专业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对应为高级经济师和正高级经济师。
第三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在我省范围内从事工商管理、企业管理、商业经济、市场营销、财政税收、金融、保险、运输经济(公路、铁路、航空、水路)、人力资源管理、工业经济、建筑经济、旅游经济、房地产经济、劳动经济、经济研究、经济信息管理、经济管理、农业经济及知识产权等经济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
(三)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并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第五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申报高级经济师职称,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经济师或相关系列(指审计、会计、统计,下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且近2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档次;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经济师或相关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且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档次;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经济师或相关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且近10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档次。
(二)申报正高级经济师职称,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且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档次。
(三)技工院校毕业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
第六条  能力业绩条件
(一)申报高级经济师职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
(1)系统掌握经济工作专业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
(2)能够设计实施经济项目或经济活动方案,推动经济活动有序合规展开。
(3)工作业绩较为突出,能够指导助理经济师、经济师等参与经济工作的各类从业人员合理合规开展工作。
(4)有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能够开展经济工作政策、实务研究,创新经营管理理念和专业方法。
(5)参加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达到合格标准,且在有效期内。
2.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二,其中,(9)至(12)条,仅适用市属及以下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1)作为前5位完成人,参与企业的中外投融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管理创新等项目,达到预期目标。
(2)作为完成人,制定重点行业规划、重要经济政策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等,经有关部门批准,颁布实施后取得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作为完成人,在核心期刊或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在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
(4)作为完成人,公开出版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学术著作或教材。
(5)作为前5位完成人,参与市级以上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设计、技术改造方案论证、可行性评估等,得到成功实施。
(6)作为前5位完成人,完成市级以上课题,并结题或通过验收。
(7)作为前5位完成人,在经济领域研究与实践的成果获市级以上奖励。
(8)因工作业绩显著,获市级以上表彰。
(9)作为前5位完成人,参与县级以上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设计、技术改造方案论证、可行性评估等,得到成功实施。
(10)作为前5位完成人,完成县级以上课题,并结题或通过验收。
(11)作为前5位完成人,在经济领域研究与实践的成果获县级以上奖励。
(12)因工作业绩显著,获县级以上表彰。
(二)申报正高级经济师职称,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
(1)具有系统、深厚的专业理论和实务经验,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或经济政策。
(2)熟练运用经济工作专业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高标准组织设计、实施和评估经济项目或活动方案,提升经济运行水平。
(3)工作业绩突出,能够指导助理经济师、经济师、高级经济师等参与经济工作的各类从业人员高效合规地开展工作,并通过专业督导,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本行业职业能力水平。
(4)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解决经济活动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能够针对具体经济问题,开展经济工作政策、理论与实务研究,创新经济经营管理理念和专业方法,为本行业(地区、部门)的经营管理政策制定提出建设性意见。
2.取得高级经济师职称后,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二,其中,(9)至(12)条,仅适用于市属及以下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1)作为前5位完成人,参与的上市公司、规模以上企业等的中外投融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管理创新等项目,达到预期目标。
(2)作为第一完成人,制定重点行业规划、重要经济政策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等,经省以上有关部门批准,颁布实施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作为第一完成人,在核心期刊或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
(4)作为第一完成人,公开出版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学术著作或教材。
(5)作为前5位完成人,参与省级以上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设计、技术改造方案论证、可行性评估等,得到成功实施。
(6)作为前5位完成人,完成省级以上课题,并结题或通过验收。
(7)作为前5位完成人,在经济领域研究与实践的成果获省级以上奖励。
(8)因工作业绩显著,获省级以上表彰。
(9)作为前5位完成人,参与省级以上1项或市级2项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设计、技术改造方案论证、可行性评估等,得到成功实施。
(10)作为前5位完成人,完成省级以上1项或市级2项课题,并结题或通过验收。
(11)作为前5位完成人,在经济领域研究与实践的成果获省级以上1项或市级2项奖励。
(12)因工作业绩显著,获市级以上表彰。

第三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七条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或资历条件,但确有真才实学,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经济专业人员,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允许破格申报经济专业高级职称。
(一)符合本标准条件第四条所列基本条件,且满足相应能力业绩条件。
(二)一般须任下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以上,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或称职)以上,其中至少有2年度考核为优秀。
第八条  破格申报高级经济师职称,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三,其中,(九)至(十二)条,仅适用于市属及以下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一)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的规模以上企业的中外投融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管理创新等项目,达到预期目标。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制定重点行业规划、重要经济政策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等,经市以上有关部门批准,颁布实施后取得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作为主要完成人,在核心期刊或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
(四)作为主要完成人公开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或教材。
(五)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市级以上重点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设计、技术改造方案论证、可行性评估等,得到成功实施。
(六)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市级以上课题,并结题或通过验收。
(七)作为主要完成人,在经济领域研究与实践的成果获市级以上奖励。
(八)因工作业绩显著,获省级以上或市级2项表彰。
(九)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市级以上1项或县级2项重点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设计、技术改造方案论证、可行性评估等,得到成功实施。
(十)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市级以上1项或县级2项课题,并结题或通过验收。
(十一)作为主要完成人,在经济领域研究与实践的成果获市级以上1项或县级2项奖励。
(十二)因工作业绩显著,获市级以上或县级2项表彰。
第九条  破格申报正高级经济师职称,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三,其中,(九)至(十二)条,仅适用于市属及以下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一)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的上市公司、大型企业等的中外投融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管理创新等项目,达到预期目标。
(二)作为第一完成人,编写国际或国家标准及规范,经有关部门批准,颁布实施后取得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作为第一完成人,在核心期刊或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
(四)作为第一完成人,公开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或教材2部以上。
(五)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省级以上重点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设计、技术改造方案论证、可行性评估等,得到成功实施。
(六)作为主要完成人,在经济领域研究与实践的成果获省级以上奖励。
(七)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级以上课题,并结题或通过验收。
(八)因工作业绩显著,获省级以上表彰。
(九)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省级以上1项或市级2项重点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设计、技术改造方案论证、可行性评估等,得到成功实施。
(十)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级以上1项或市级2项课题,并结题或通过验收。
(十一)作为主要完成人,在经济领域研究与实践的成果获省级以上1项或市级2项奖励。
(十二)因工作业绩显著,获省级以上表彰。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资历年限计算截止到申报当年12月31日。
第十一条  本条件中词语的特定解释:
(一)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数量级。
(二)“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所列书目及中国社会科学院编制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要览》所列书目等,“CSSCI来源期刊”指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发布的《CSSCI来源期刊目录》收录的来源期刊、来源集刊、扩展版来源期刊,不含增刊、专刊、电子期刊;“期刊”主要指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在我国境内出版的具有ISSN刊号和CN刊号的期刊。
(三)“出版书籍”指具有ISBN国际标准书号和CIP数据核字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研究性合法书籍,不包括一个单位、一个系统出版的论文集、讲话集、报告集等。
(四)本文所指表彰,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经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及其所属单位经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批准举办的面向各级各部门或者本系统本行业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县级表彰指:县级党委政府表彰。
市级以上表彰指:市级党委政府(省级工作部门)表彰,省部级表彰,国家级表彰。
省级以上表彰指:省部级表彰,国家级表彰。
(五)“主持”或“第一完成人”指该项目或课题的总负责人,负责该奖项、项目或课题等的全面工作,应排名第1位;“主要完成人”指奖项、项目或课题等的主持人或主要参与者,应排名前3位。
(六)“省级”“市级”“县级”等表述,指行政区划的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单位),以及人大、政协机关或同等级的有关部门、机构等。
第十二条 各市可参照本标准条件,在职责范围内,制定本市有关标准条件,相关标准不得低于本标准条件。
第十三条  学会、行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定职责、受委托或批准评选颁发的奖项,可作为参考使用。
第十四条  国家及省有相关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条件由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条件自2020年11月10日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9日。

上海发布2021年高级经济师的评审的通知,文中提到论文及面试答辩要求、专业能力与业绩以及继续教育学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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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通知中知晓论文及面试答辩要求:

申报者需提交任现职后、近5年内的2篇(含)以上独立撰写,与本人工作、专业内容密切相关的审定论文,其中至少1篇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有书刊号)发表。
申报者本人确定其中1篇作为主审论文,主审论文字数不少于3000字。各类学位论文及在校期间撰写的论文不得作为申报资格的审定论文。
为加强学术规范,高评委办公室将对申报人所提交的论文抽样进行重合度检测,对经查实的学术不端行为“一票否决”。若申报人自己已进行过论文查重,请将查重报告随论文一起提交。除独著(译著)仅需上传封面、目录及封底外(PDF格式,打包成一个文件作为论文附件上传),提交论文的,需上传封面、目录、内容(PDF格式),以及所有论文的WORD版本,并确保与所提交的书面材料完全相同。凡未按要求上传论文材料的,高评委办公室不予受理。
所有申报者均需参加各学科组的综合面试。
除了论文有要求,对继续教育要求:
申报2021年度高级经济师职称人员共需完成120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必修课程完成不少于60学时(2016年至申报截止日前的学时可计入)。
评审费用
评审费1100元/人(含面谈、论文鉴定)

从上海经济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设置中看,有两个评审委涉及到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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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全文

 

为加强本市高层次经济管理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围绕《中共上海市委关于制定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要求,服从服务“四大功能”、“五个中心”、城市数字化转型、提升城市能级和核心竞争力等重大战略任务,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现将上海市2021年度本市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审机构
本市经济系列设工商经济、城市建设与交通、综合经济、商务四个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业范围见附件1。
另外,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类工程经济复合型高评委也承担相应领域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工作(评审通知另行发布)。
二、申报范围
在本市企事业单位工作,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或近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取得国家经济专业中级资格后聘任相应职务、已在或将要进入高级经济师岗位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对取得相关其他中级职称的,按本通知申报条件第二款第5条要求执行)。
当年度达到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接受申报。
三、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
(二)学历及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后,受聘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
2、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受聘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取得经济专业中级资格后聘任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
4、具有大学专科学历、负责企事业重要经济部门工作,取得经济专业中级资格后聘任相应职务满7年(注:从2022年起,按照规定将提高到10年)。
5、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取得会计、统计、审计专业中级资格,现已转到经济师岗位,转聘经济师岗位须满1年;取得相关其他中级职称,现已转到经济师岗位,转聘经济岗位须满3年。且总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达到相应规定。
对先取得经济专业中级资格、后取得上述1—4项学历的,则取得学历后的任职资历不得少于1年。
(三)专业能力与业绩
1、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有关经济管理工作的政策、法规,在实际工作中,应用国内外先进的管理方法、并有所创新,有较强的决策能力和判断能力;
2、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经济管理现状和发展趋势,对本专业当前经济工作中的热点、重点有较深的研究,具有负责经济部门工作的管理能力、组织相关部门协同工作的协调能力;
3、主持重要经济部门或重大项目工作,解决过经济管理上的重大问题,取得显著实效,使该项经济工作连续3年上升。
(四)论文及面试答辩要求
申报者需提交任现职后、近5年内的2篇(含)以上独立撰写,与本人工作、专业内容密切相关的审定论文,其中至少1篇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有书刊号)发表。申报者本人确定其中1篇作为主审论文,主审论文字数不少于3000字。各类学位论文及在校期间撰写的论文不得作为申报资格的审定论文。
为加强学术规范,高评委办公室将对申报人所提交的论文抽样进行重合度检测,对经查实的学术不端行为“一票否决”。若申报人自己已进行过论文查重,请将查重报告随论文一起提交。除独著(译著)仅需上传封面、目录及封底外(PDF格式,打包成一个文件作为论文附件上传),提交论文的,需上传封面、目录、内容(PDF格式),以及所有论文的WORD版本,并确保与所提交的书面材料完全相同。凡未按要求上传论文材料的,高评委办公室不予受理。
所有申报者均需参加各学科组的综合面试。
(五)考核情况
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提供)。
(六)任职资历
任职资历计算到2021年6月30日(自按规定评聘经济师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起算)。
注:非就业状态、在行政管理或工勤等岗位工作的经历不能作为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在计算时,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待岗待聘、长病假、参加全日制教育等不在本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时间需相应扣除。
(七)信息处理能力要求
一般应该能够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从事国际商务、对外贸易、经济研究等工作的,应该比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能够灵活运用计算机进行经济商务信息、数据的收集、处理或交换。请申报人提供相应材料供专家在评审时参考。
(八)继续教育要求
考虑到疫情影响,申报2021年度高级经济师职称人员共需完成120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必修课程完成不少于60学时(2016年至申报截止日前的学时可计入)。
(九)经济专业高级考试要求
今年申报人应参加国家经济专业高级考试笔试(?)。本市逐步将笔试成绩合格作为参加评审的条件。
四、申报要求
(一)申报人当年只能申报一个评委会的一个专业,一旦发现多处申报立即由相关评委会取消资格,三年内不受理申报。
(二)事业单位按岗位实行缺额推荐申报,由相应单位在评定申报表“事业单位岗位情况”栏填写并盖章确认。
(三)对于上一年度评审未通过的人员,除在申报当年取得以下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之一的情况外,不予受理:

1、独立撰写并公开出版与申报专业内容相关的专著;

2、取得国家级企业管理奖、优秀企业家等荣誉称号,集体奖项须是主要完成人(具有个人证书);

3、取得省部级企业管理奖、优秀企业家等荣誉称号,集体奖项须是主要完成人(具有个人证书);

4、取得省部级以上经济专业类课题或研究项目成果奖,且该成果在实体单位中应用较好的课题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位);

5、获省部级以上荣誉(如: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列入上海市领军人才培养计划等);

6、属于本市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并通过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A级认定,产业化状况符合预期目标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经济专业骨干成员。

(四)在网上申报截止日前,需提供完备的申报材料。对于申报截止日后发表的论文、取得的其他材料,不作为今年申报的依据。
(五)对于海外留学高层次人才、业绩突出的民营企业高层次人才,符合沪委发〔2018〕27号、沪人社专发〔2016〕2号规定条件的,可通过所在区人才服务中心,或市人才服务中心所属金融、航运、科创和高新技术分中心,通过“直通车”直接申报高级经济师。
五、网上申报办法
2021年度上海市经济系列高级职称资格实行网上申报。
登录上海市职称服务系统(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rsj.sh.gov.cn/)—信息公开—职称专家),如实注册用户信息、填写基本资料。选择所要申报的高评委及专业学科组,按照要求上传规定的申报材料附件。凡要求提供的附件材料均应上传至系统。申报材料填写和附件上传完成后,经检查无误,点击提交,同时打印申报表(请确认上传附件不携带病毒,否则可能导致材料上传不完整而影响评审)。
高评委办公室将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通过初审人员分配受理号,通知参评对象递交书面材料。初审未通过的,通过职称服务系统告知申报人。
书面材料报送:网上申报材料经初审通过后,申报人打印受理凭证,根据要求整理好书面材料,由单位人事部门对材料进行审验并盖章后携受理凭证报送相应的高评委办公室(书面材料详见附件3)。
六、其它
(一)网上申报时间
2021年8月16——30日。对截止申报日17:00未按要求完成提交,或未按高审委办公室要求的修改时限完成修改的申报人,不纳入今年评审受理范围。
(二)材料受理时间
2021年10月18——22日(上午9:30-11:00,下午1:30-4:00)。若评委会通过服务平台另有短信通知的,以短信通知为准。
各专业高评委受理地点见附件1。
(三)评审费用
评审费1100元/人(含面谈、论文鉴定)。
(四)材料要求
见附件2、附件3。
上海市经济系列工商经济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系列城市建设与交通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系列综合经济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系列商务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2021年4月28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知识产权专业职称评价试行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

 

同时发布《北京市知识产权专业职称申报标准条件》,公布了北京市高级知识产权师、正高级知识产权师评审条件(应具备的业绩条件及成果要求)。

 

高级知识产权师 的申报标准条件中:
(一)基本条件
1.系统掌握知识产权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国内外知识产权行业状况和发展趋势,掌握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或政策;对知识产权有比较深入的研究;具有培养和指导中级及以下职称专业技术人才的能力;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履职成效良好;有较高的行业认可度,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具有较强的社会影响力。
2.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知识产权工作满2年;
(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知识产权工作满7年;
(3)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知识产权工作满5年;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知识产权工作满10年;
(5)已取得非本专业副高级职称后,从事知识产权工作满3年。

人社部《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中要求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报名参加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3.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取得会计、统计、审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符合以上学历、年限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根据《北京市知识产权专业职称申报标准条件》中的要求和人社部公布的进行对比,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从事满一定的工作年限可以直接参与高级知识产权师评审。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知识产权工作满2年;
(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知识产权工作满7年;

 

其他地区评审要求

官宣!江苏省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评审条件及著作、论文期刊要求

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山东

上海高级知识产权师评审对论文、继续教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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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事业发〔2021〕32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知识产权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属各部、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办发〔2018〕4号),拓展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发展通道,助力北京“四个中心”建设,经研究,决定在经济系列开设知识产权专业。现将《北京市知识产权专业职称评价试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2021年8月20日
北京市知识产权专业职称评价试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推动本市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促进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助力北京“四个中心”建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北京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国有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从事知识产权(含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版权等)服务和运营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层级设置及专业方向
(一)层级设置
北京市知识产权专业职称纳入经济职称系列,设置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只设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知识产权师、知识产权师、高级知识产权师和正高级知识产权师。
(二)专业方向
北京市知识产权专业职称包括知识产权服务、知识产权运营管理两个方向。
三、评价方式
按照“个人自主申报、行业统一评价、单位择优使用、政府指导监管”的方式实行社会化评价。申报人通过考试、评审,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初级、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颁发的高级职称证书后,由用人单位根据需要,自主、择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考试、评审工作每年组织一次,申报条件按照《北京市知识产权专业职称申报标准条件》(附后)执行。
四、评价机构
(一)考试机构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知识产权专业的资格考试工作,具体考务工作由北京市人事考评办公室承担。
(二)评审机构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组建评审委员会,开展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评议组,由3-5名同行专家、学者组成,负责依据职称评价标准对申报人员的知识水平、专业能力和工作业绩等进行考核评议。
组建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纳入全市职称评审专家库统一管理使用。评审专家由北京地区从事知识产权专业领域的行业知名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委员和专业评议组成员从全市职称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五、评价程序
(一)考试程序
1.个人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可登录报名服务平台,按照要求注册并提交报名信息。
2.考试机构网上审核。考试机构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人的报名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并缴费成功为报名成功。
3.参加考试。申报人参加考试,取得考试成绩。
4.查询结果并发放证书。考生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查询考试成绩,登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事考试服务频道”栏目查询证书发放事宜。
(二)评审程序
1.个人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可向评审机构提出参评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2.单位推荐。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对申报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公示并推荐。推荐意见作为评审委员会评审表决的重要参考依据。
3.评审机构审核。评审机构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人的各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申报人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4.评议组评议。专业评议组根据申报人工作和专业情况进行答辩考核,并按照分类评价标准进行定量与定性分类评价。评价意见作为评审委员会评审表决的重要参考依据。
5.评委会表决。评审委员会依据分类评价标准对申报人的知识水平、专业能力和工作业绩等进行分类综合评价,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确定相应职称。评审结果需由全体评审委员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并参加投票方为有效,通过人选需获得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数方可取得职称。
6.验收及公示。评审工作结束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全市职称评审的统一要求进行验收。通过人员名单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
7.获取电子证书。公示期满后,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颁发北京市电子职称证书。
六、其他有关事项
(一)加强对知识产权专业职称评价工作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在职称申报推荐、资格审核等环节发现申报人存在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严重失信行为,取消申报人资格,纳入失信黑名单。工作单位没有认真履行审核责任,或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的责任。对通过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记入诚信档案,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二)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 
附件
北京市知识产权专业职称申报标准条件
申报北京市知识产权专业职称评价的人员,应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从事知识产权专业工作,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必须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助理知识产权师
(一)具有较系统的知识产权专业理论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地对知识产权活动进行分析综合,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二)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含高中、中专、职高、技校,下同)以上学历,从事知识产权工作。
二、知识产权师
(一)具有系统的知识产权理论知识,能够理解和正确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有较丰富的知识产权工作实践经验,能够独立地解决较复杂的知识产权业务问题;工作业绩良好,取得一定的成果或经济效益。
(二)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知识产权工作;
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知识产权工作满1年;
3.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知识产权工作满2年;
4.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知识产权工作满4年;
5.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知识产权工作满6年;
6.高中毕业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取得经济系列初级职称后,从事知识产权工作满10年。
三、高级知识产权师
(一)基本条件
1.系统掌握知识产权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国内外知识产权行业状况和发展趋势,掌握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或政策;对知识产权有比较深入的研究;具有培养和指导中级及以下职称专业技术人才的能力;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履职成效良好;有较高的行业认可度,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具有较强的社会影响力。
2.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知识产权工作满2年;
(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知识产权工作满7年;
(3)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知识产权工作满5年;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知识产权工作满10年;
(5)已取得非本专业副高级职称后,从事知识产权工作满3年。
(二)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应具备下列业绩条件之一
1.从事知识产权服务工作,在知识产权代理服务、信息服务等工作中取得以下业绩之一:
①长期从事专利申请、无效、转让等代理业务和咨询服务,或长期从事商标注册申请、异议、转让等代理业务和咨询服务,或长期从事版权登记、交易、代理、咨询服务,具有较好的专业水平,帮助创新主体有效获权确权用权,得到服务对象肯定,取得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
②长期为企业上市、并购、重组、清算、投融资等商业活动提供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法律援助服务,取得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或参与办理完成多件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纠纷处理或诉讼案件,有效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③长期从事知识产权信息检索、预警分析、专利导航等工作,为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制定或开展区域规划、产业规划、企业经营、研发活动、人才管理等各类活动提供分析报告,规划创新发展方向、路径,分析技术领域发展和竞争态势,被采纳后有效规避了知识产权风险,或取得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
2.从事知识产权运营管理工作,在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战略规划、布局、维护、运营等工作中取得以下业绩之一:
①作为主要参与人,制订本单位知识产权战略规划、管理制度、运行规范等,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完成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知识产权管理成效显著;或参与制定知识产权政策规章、行业规划、行业标准等,经主管部门批准或采纳,颁布实施后取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或参与全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活动,取得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
②作为主要参与人,从优化研发路径、规避知识产权风险、策划知识产权布局等不同环节,参与企事业单位创新全过程的知识产权管理,制订知识产权申请策略,进行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布局,取得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
③作为主要参与人,对本单位知识产权资产进行评估、核算、维护等,实现知识产权的分级分类、动态科学管理;或参与建立本单位知识产权风险防控体系并有效运行,对采购、研发、销售等各个环节的知识产权风险进行识别和控制;或多次参与完成本单位知识产权许可、转让、投融资等业务,为单位取得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应具备下列任意成果3项以上
1.参与完成在知识产权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得到有效应用的研究报告、项目报告、行业标准、发展规划等代表作;
2.参与撰写知识产权专业学术著作、教材手册并正式出版;
3.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发表知识产权专业论文;
4.作为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部门负责人,所在单位被评为省级及以上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示范、试点高校。
(四)具备下列破格条件之一,可不受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限制,直接申报高级知识产权师评审:
1.担任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或入选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库、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百名高层次人才培养人选等。
2.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取得知识产权领域的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
3.作为主要负责人运营管理或服务的专利,获得中国专利银奖及以上,或北京发明专利一等奖及以上,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及以上。
4.主持完成的知识产权领域相关研究项目、研究报告等,被省部级及以上主管部门采纳并实施。
四、正高级知识产权师
(一)基本条件
1.系统扎实、掌握知识产权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国内外知识产权行业状况和发展趋势,熟练掌握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或政策;对知识产权有深入的研究;具有培养和指导副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人才的能力;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履职成效良好;有较高的行业认可度,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具有较强的社会影响力。
2.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取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知识产权工作满5年;
(2)已取得非本专业正高级职称后,从事知识产权工作满3年。
(二)取得副高级职称后,应具备下列业绩条件之一
1.从事知识产权服务工作,在知识产权代理服务、信息服务等工作中取得以下业绩之一:
①作为主要负责人,长期从事专利申请、无效、转让等代理业务和咨询服务,或长期从事商标注册申请、异议、转让等代理业务和咨询服务,或长期从事版权登记、交易、代理、咨询服务,具有很强的专业水平,帮助创新主体有效获权确权用权,得到服务对象充分肯定,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②作为主要负责人,长期为企业上市、并购、重组、清算、投融资等商业活动提供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法律援助服务,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或主持办理完成多件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纠纷处理或诉讼案件,有效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③作为主要负责人,长期从事知识产权信息检索、预警分析、专利导航等工作,为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制定或开展区域规划、产业规划、企业经营、研发活动、人才管理等各类活动提供分析报告,规划创新发展方向、路径,分析技术领域发展和竞争态势,被采纳后有效规避了知识产权风险,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2.从事知识产权运营管理工作,在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战略规划、布局、维护、运营等工作中取得以下业绩之一:
①主持制订本单位知识产权战略规划、管理制度、运行规范等,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完成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知识产权管理成效显著;或参与制定重要知识产权政策规章、行业规划、行业标准等,经主管部门批准或采纳,颁布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或参与全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开展有较大影响的知识产权活动,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②作为主要负责人,从优化研发路径、规避知识产权风险、策划知识产权布局等不同环节,主持企事业单位创新全过程的知识产权管理,制订知识产权申请策略,进行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布局,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③作为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知识产权资产进行评估、核算、维护等,实现知识产权的分级分类、动态科学管理;或建立本单位知识产权风险防控体系并有效运行,对采购、研发、销售等各个环节的知识产权风险进行识别和控制;或多次主持完成本单位知识产权许可、转让、投融资等业务,为单位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取得副高级职称后,应具备下列任意成果3项以上
1.主持完成在知识产权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得到有效应用的研究报告、项目报告、行业标准、发展规划等代表性成果;
2.正式出版知识产权专业学术著作或教材手册;
3.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发表知识产权专业论文;
4.作为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部门主要负责人带领所在单位被评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示范、试点高校。

 

解 读

《关于印发〈北京市知识产权专业职称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

一、背景依据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就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对于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四个中心”建设不断推进,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北京对知识产权专业人员需求大幅增长。
二、目标任务
通过增设知识产权职称专业,畅通知识产权专业人员职业发展通道,为北京集聚和培养吸引凝聚更多知识产权专业人员,促进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助力北京“四个中心”建设。
三、主要内容
(一)“纳入经济系列、覆盖全市人才”的适用范围
“纳入经济系列”:将知识产权专业纳入经济系列,设置初、中、副高、正高级四个等级,名称分别为助理知识产权师、知识产权师、高级知识产权师和正高级知识产权师,满足各梯次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的职业发展需要。
“覆盖全市人才”:在本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 从事知识产权(含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版权等)服务和运营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均纳入评价范围。
(二)“初中级考试、正副高评审”的社会化评价方式
“初中级考试”:按照人社部统一安排,组织知识产权专业初级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具体考务工作由人事考评办公室承担。
“正副高评审”:我局会同市知识产权局组建评委会,开展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具体工作由人事考评办承担。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评议组,负责依据职称评价标准对申报人进行考核评议。评委专家纳入全市职称评审专家库统一管理。
申报人通过考试或评审后,取得相应层级的职称证书,由用人单位根据岗位需要,自主、择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三)“条件含三种、申报人分两类”的分类评价标准

 

“条件含三种”:将知识产权专业的评价标准分为基本条件、业绩条件和成果条件三类。其中,基本条件为国家统一规定的专业年限、工作经历、基本知识能力等。业绩条件为知识产权人才的岗位职责和业绩贡献。成果条件则为发明专利、技术报告、研究报告、设计文件、技术标准、教材手册、论文专著等。业绩条件和成果条件均采取“多选一”的形式,申报人满足其一即可。
“申报人分两类”:分别是知识产权服务(以代理服务机构人员为主)和知识产权运营管理(以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部门人员为主),并按照“干什么、评什么”制定业绩条件。

从事知识产权服务的申报人,应长期从事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帮助创新主体有效获权确权用权,得到服务对象充分肯定;或长期从事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有效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或长期从事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为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提供知识产权分析报告,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从事知识产权运营管理的申报人,应制定单位的知识产权战略规划、管理制度、运行规范或地方的政策规章、行业规划、行业标准等;或参与单位创新全过程的知识产权管理,制订知识产权申请策略,进行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布局;或建立单位知识产权风险防控体系并有效运行;或完成本单位知识产权许可、转让、投融资等业务,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除此之外,还为业绩突出人才制定了破格申报高级职称的条件。
四、涉及范围
适用于在本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 从事知识产权(含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版权等)服务和运营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执行标准
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

 

附件:
关于申报知识产权专业职称的经办流程

 

一、总体情况

 

(一)服务事项名称:知识产权专业职称申报
(二)服务对象:在本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 从事知识产权(含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版权等)服务和运营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经办机构:北京市人事考评办公室
(四)经办流程图:
1.考试流程

 

个人网上报名→考试机构网上审核→个人网上缴费→个人参加考试→查询结果并发放证书
(1)个人网上报名。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可登录报名服务平台,按照要求注册并提交报名信息。
(2)考试机构网上审核。考试机构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人的报名材料进行审核。
(3)个人网上缴费。审核通过的申报人进行网上缴费,缴费成功为报名成功。
(4)个人参加考试。申报人参加考试,取得考试成绩。
(5)查询结果并发放证书。考生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查询考试成绩,登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事考试服务频道”栏目查询证书发放事宜。
2. 评审流程

 

个人网上申报→工作单位推荐及公示→网上审核缴费→答辩评审→验收公示→获取电子证书
(1)个人网上申报
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可查阅每年初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全市职称评价工作安排,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进行网上申报。
(2)工作单位推荐及公示
申报人工作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单位内部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填写推荐意见,加盖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印章(或工作单位公章)。
(3)网上审核缴费
申报人在规定时间内将加盖印章的申报表、公示材料及业绩材料上传至职称申报系统。职称评审服务机构对申报人填报的信息进行网上初审,对需要修改补正的一次性告知申报人进行完善。审核通过后评审机构将短信通知申报人进行网上缴费。网上缴费成功为报名成功。
(4)答辩评审
按照规定时间,申报人到指定地点参加答辩。评委会组织专家进行材料审阅、评议、投票。
(5)验收公示
评审结束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评审结果进行验收。经验收无误的,评审结果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或评审机构网站公示。
(6)获取电子证书
经公示无异议后,申报人可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栏目获取下载电子职称证书。
二、办理方式和提交材料

 

(一)办理方式:网上申报
(二)登录入口:
1.考试申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rsj.beijing.gov.cn/)“政务服务”-“办事直达”-“个人办事”-“考试报名”栏目,或人事考试服务频道(http://rsj.beijing.gov.cn/ywsite/bjpta/)“考试报名”栏目,点击相关职业资格考试的报名链接。
2.评审申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 “政务服务”-“办事直达”-“个人办事”-“职称评审”栏目,或人事考试服务频道“职称评审”栏目。
(三)提交材料:
1.考试申报:报名信息、告知承诺书
2.评审申报:加盖印章的申报表、公示材料、代表性成果材料。
三、数据使用情况
(一)大数据使用情况:通过教育部数据查验核实学历、学位证书信息;通过北京市电子职称证书数据核实职称信息。
(二)电子证照使用情况:2021年起,实行电子职称证书
四、告知工作
(一)告知方式及告知时间:
1.考试结果:成绩查询时间和方式可从考试报名通知中获知;证书发放事宜将在人事考试服务频道“证书查询”栏目公布。
2.评审机构:公示无误后,评审机构将评审结果反馈给申报人;证书发放事宜将在人事考试服务频道“证书查询”栏目公布。
(二)其他需要服务对象操作或者知晓的事项: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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