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我们会被客户问到,商标被撤三了怎么办?我该如何应对,准备哪些资料?
假设张三想要申请一个商标"A",后发现与李四在先注册的"B"商标近似而被驳回,但是由于张三实际使用"A"商标的年头较久,所以他决定提交在先使用的证据,排除在先权利障碍,对李四的"B"商标提起了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并同时递交了复审申请。
这时候关键来了,如果李四在收到被撤销的通知书后,不采取积极提供使用证据的策略(可能也明知杠不过),而是重新申请了与商标"B"一模一样的商标"b",那么,这种情况下,后面申请的"b"商标会通过吗?
按理说,这种操作属于同一个商标申请人在相同类别相同产品上申请相同商标的情况,应该是可以活动保护的,但在这之后,如果在先商标"B"运气不好,被张三提了撤销后,成功地被撤销(假设商标"B"已经穷尽所有救济途径),那么在后申请的商标"b"由于失去了在先权利保护的支撑,需再次进行实质审查。结果很可能是,在后申请的"b"商标大概率会被正在复审的"A"商标所阻碍,从而被驳回。所以成功的关键,还是看"B"商标有没有被撤销,如果没有,那么后申请的商标"b"自然也可以获得注册。
小秘看到这个观点的时候不禁瑟瑟发抖,我重新申请怎么就恶意了呢?我们来看看新商标法中的一条规定。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在商标局看来,申请人被撤销时理应从正面积极面对,提供使用证据,不提供使用证据就推定没有使用也是合情合理。重新申请一个一样的商标,一定程度上会给后续审查环节制造障碍,所以推定涉嫌恶意申请。
不过有一点可以确定,如果您不幸面临商标被申请撤三,肯定是要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要求提供使用证据材料,进行充分和必要的使用答辩。在合理的撤三制度下,通过常规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完全可以得到救济的。
有人说,后申请的"b"商标会直接由于"A"商标的存在而被驳回,而无论"B"商标的撤销申请成功或失败,在后申请的"b"商标必然被驳回。
有人说,一方面是由于"A"商标的存在,另一方面是李四还涉嫌「恶意申请」。
也有人说,后申请的b商标,即使B商标无法提供有效的使用证据,只要做了撤三答辩,即使答辩失败后,继续做了撤销复审,通过拉长时间,给予b商标充足的审查时间,也能等到b商标初审公告。
这事你怎么看?欢迎发表意见
那么被提撤三了,该如何提供有效的商标使用证据呢?
①将商标贴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通过直接连接、雕刻、品牌或编织,或将其用于商品附加标志、产品手册、介绍手册、价目表等。
②商标用于与商品销售相关的交易文件,包括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发票、商品进出口检疫证明、报关文件等。
③广播、电视、公共出版物等媒体使用商标,通过广告牌、邮件广告或者其他广告为商标或者商品制作广告。
④在展览会和博览会中使用商标,包括印刷材料和在展览会和博览会上使用商标提供的其他材料。
⑤依法使用商标的其他形式。
需要注意的是,商标撤回回复是有期限的。如果企业没有及时提交庭审证据或者直接无视商标撤回回复,商标被撤销的概率很大。因此,企业必须先回复商标撤回回复,才能保护其商标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