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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代理机构,在实务工作中,除了做好近似检索,显著性判断等工作外,还有一项非常重要的事情,那就是分析判断代理的商标是否有不良影响,特别是那种非常明显的,一定不能再代理了。
这不,最近就有代理机构因为代理注册不良影响商标被处罚了。
近日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一条处罚信息:
2023年3月3日,根据上级交办线索,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莆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为莆田市荔城区**珠宝商贸行代理申请注册“67538766,67545270”等(商标名字自行查询) ”等14件商标事宜进行初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境违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三条和《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经局领导批准,本局于2023年3月3日立案调查。
本局决定1责令当事人改正代理恶意申请注册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商标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2,对当事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林伟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以上罚款共计人民币15000元,上缴国库。
希望广大从业人员引以为戒!
商标不良影响的判断
《商标法》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对于申请人而言,商标被驳回了,损失的是时间和金钱;对于代理机构而言,是金钱,是教训,不要为了那点代理费,随意代理商标,能代理的就代理,不能代理的趁早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