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商标尚未进入中国,被媒体翻译后再进行报道是否属于商标使用?

阅读:187 2021-09-17 17:36:11

答案是否定的。

 
商标是一种商业标识,其本质功能在于将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区别开来,便于消费者识别。
我国《商标法》第48条明确对商标的使用进行了定义:“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由此可见,商标的使用是指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的使用方式多种多样,既可以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直接使用,也可以在产品说明书、广告宣传、展览及其他商业活动中间接使用;既可以自己使用,也可以许可他人使用。
 
商标使用的基本要求:
一、合法使用。所谓合法使用,是指商标的使用不得违反商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实质使用。实质使用要求商标必须与某一具体的商品或服务联系起来,并在使用过程中能真正起到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如果相关公众能在有关载体上长期看到某一商标,而在市场上却接触不到与之对应的具体的商品或服务时,则该商标的使用就可能不符合实质使用的要求。
三、善意使用。善意在民法中仅指主观善意。在商标法领域,商标使用人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而进行的商标使用行为,或是恶意抢注他人已在先使用商标的行为,均为法律所禁止。
 
外国商标尚未进入中国,被媒体翻译后再进行报道,不符合实质使用的基本要求,即相关公众在市场上接触不到与之对应的具体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商业意义上的使用,因此不属于商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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