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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专利申请人为单位,设计人不属于该单位时,是否需要转让证明?
A:
申请人一般可理解为具有对发明创造提出申请的权利的人或单位。《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4.1.3.1节的解释:“专利申请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专利局在审查程序中,一般情况下不作资格审查。申请人为个人的,可以推定该发明为非职务发明,该个人有权提出专利申请,除非根据专利申请的内容判断申请人的资格明显有疑义的,才需要通知申请人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非职务发明证明。申请人是单位的,可以推定该发明为职务发明,该单位有权提出专利申请,除非该单位的申请人资格明显有疑义的,才需要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提供能表明其具有申请人资格的证明文件。”
可以推知,申请人与发明人(设计人)可为不同的主体,申请人为单位的一般会默认为是职务发明创造,设计人不属于该单位时,一般是不需要转让证明或其他文件,如果明显有疑义,才会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