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name }}
{{ v.cls }}类
{{ v.price }} ¥{{ v.price }}
违法事实:
现查明,当事人系一家润滑油加工企业,当事人于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4月25日,将未经注册第四类(燃料油脂)的曼瑞迪®、GOLDEN®CAYMONT、Farcom®三种商标打印在生产的润滑油上。
当事人未能提供以上三种型号商标为燃料油脂商标注册证书,当事人于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4月25日被我局查获期间,在其营业场所生产含有曼瑞迪®、GOLDEN®CAYMONT、Farcom®商标的润滑油共4000支,其中含有曼瑞迪®商标(120g/支)1000支,含有GOLDEN®CAYMONT商标(90g/支)2000支,含有Farcom®商标(90g/支)1000支,共销售含有曼瑞迪®商标(120g/支)200支,含有GOLDEN®CAYMONT商标(90g/支)1250支,剩余2550支被我局实施扣押强制措施,120g成本为1.4元/支,销售价为1.5元/支,90g成本为1.1元/支,销售价为1.2元/支,共计货值为5100元,违法所得145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
行政处罚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注册“曼瑞迪®、GOLDEN®CAYMONT、Farcom®”的商标,并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没收违法所得145元;2、罚款2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履行期限:2023-07-08;行政处罚机关名称: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日期:2023-06-21
违法行为类型 玉环长宏润滑油有限公司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案
处罚结果 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
总结:商标在拿到注册证之前使用都是存在一定的风险的。从市场需求来看,若不急于使用商标,则建议等商标注册成功后再使用商标,或在商标查询后确认无侵权风险或侵权风险低的情况下小规模范围使用商标。切记,未注册成功的商标千万不可以打R使用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