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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判决书显示,原告汇源食品公司诉称,被告汇源兴业公司、田川工贸公司、大齐商贸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纯净水”商品(涉案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与原告“汇源”商标完全相同的标识,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全凤德商店销售了涉案被控侵权产品,亦应该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汇源兴业公司将原告主张权利的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同田川工贸公司、大齐商贸公司一道将该企业名称标注在被控侵权产品瓶颈处,构成了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本案裁判结果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汇源兴业商贸有限公司、北京田川工贸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因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43万元;被告北京市顺义全凤德商店赔偿原告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等。
那么,商标侵权怎么判罚?下面请看小编详细介绍。
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给以处罚。
(1)责令停止侵权
①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②没收、销毁侵权商品;
③没收、销毁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2)处以罚款
(3)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答:用以证明系争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
(2)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上;
(3)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如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
(4)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
(5)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
商标使用的具体形式,包括使用在与商品或服务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主要包括:销售合同、服务协议及与其对应的发票,检验报告,进出口报关单等;商标注册信息、企业基本信息、获奖信息等一般不能作为使用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