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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四十三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商标局备案并报送备案材料。”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申请的所需材料:
1、许可双方盖章或签字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表》;
2、许可人盖章或签字的委托书原件;
3、许可人身份证明文件:
企业: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须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个人: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4、被许可人身份证明文件:
企业:盖章的营业执照(须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个人: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个体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意事项:
1、一份备案表许可人只能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注册商标;
2、许可使用的商标应为注册商标,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名称、图形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3、备案申请表上应明确商标许可使用期限,许可期限不应超出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不应超出被许可方营业执照的有效期;
4、通过受让方式获得商标专用权的,商标许可期限起始日期应晚于商标转让公告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