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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被驳回时,申请者会发现驳回原因除了相同或近似以外,还有另一个原因就是商标缺乏显著性,造成群众混淆,到底怎样取名商标才具备显著性呢?
(1)避开行业的通用名称或描述性商标
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以下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仅有本产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直接表示产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必须注意的是,行业不一样,其通用名词和描述性的词语也各有不同,因而,在一些状况下也许同一商标在A类注册是不具备显著性的可是在B类却具备显著性。这些状况必须申请者依照自个想要申请的商标类别(或是所在的行业)做好判定。
(2)不可以暗示产品特性
指对其使用产品的性质或是质量具备影响或是暗示作用的商标。比如用在洗发水上的“飘柔”(差别于直接描述型的词汇“柔顺”),香皂上的“舒肤佳”(差别于“舒服”)。
(3)与产品和服务不相干的名字具备显著性
指构成商标的单词或是单词组合在词典上有固定含义,但与其指定的产品或是服务不相干。比如用在电脑上的“苹果”商标;用在汽车上的“壁虎”商标;用在葡萄酒上的“长城”商标。
(4)没有含义的词具备显著性
指构成商标的单词或是字母组合自身在词典上毫无含义,是自个独创的。比如,微信、微软、新浪、搜狐、华为。
那么,显著性不那么“明显”的商标,有可能通过商标使用来获得显著性吗?
从《商标法》规定来看,还是有可操作空间的: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而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在判断标志是否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时,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考量:
1、该标志实际使用的方式、效果、作用,即是否以商标的方式进行使用;
2、该标志实际持续使用的时间、地域、范围、销售规模等经营情况;
3、该标志在相关公众中的知晓程度;
4、该标志通过使用具有显著性的其他因素。
一般来说申请注册缺乏显著性的商标还是有一定风险的,如果为了让自己的标志具有显著性,计划先打出知名度后再申请注册,那么等标志小有名气的时候,可能会被他人山寨,导致商标还未注册成功便已失去市场。
因此,小编建议先咨询专业的商标代理,让其评估商标驳回风险,这样可在风险较高的情况下及时对商标名称进行修改或调整,如此不仅能提高商标注册成功率,还能避免因商标驳回造成时间与金钱的双重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