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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标使用许可的概念:商标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法定程序允许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商标使用许可备案应注意的细节:
(1)商标权利状态稳定:许可使用的商标应为有效注册商标,并且许可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上应不存在限制,例如,商标在先已经办理过质权登记,应取得质权人的同意。
(2)许可期限:许可期限不得超出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不得与许可人、被许可人民事主体的存续期间存在冲突,不得与许可人(注册人)取得该商标权的时间冲突。
(3)许可商品/服务项目:许可使用的商品/服务项目名称应与许可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项目名称相同,不得超出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项目。
(4)办理备案主体:商标使用许可备案应由商标注册人办理,许可人应为商标注册人。共有商标办理使用许可备案的,需由代表人提出报送,并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
3.许可人与被许可人的权利、义务:
(1)许可人: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2)被许可人: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4.备案事项变化的处理方式:
(1)许可人及被许可人名称变更:商标使用许可备案后,在许可期限内,许可人或被许可人的名称发生变更的,可以凭有关变更证明文件由许可人报送变更许可人/被许可人名称备案。
(2)商标使用许可提前终止备案:商标使用许可提前终止的,由许可人办理商标使用许可提前终止备案。以电子方式申请使用许可提前终止备案的,应另附许可人、被许可人双方签订的使用许可提前终止协议。
(3)商标使用许可备案后商标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不影响转让前已经生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