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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第四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自行改变商标注册事项:
(一)商标注册人名义(姓名或者名称)发生变化后,未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变更申请的;
(二)商标注册人地址发生变化后,未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变更申请,或者商标注册人实际地址与《商标注册簿》上记载的地址不一致的;
(三)除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之外的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化后,商标注册人未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变更申请的。
此外,商标的不规范使用同样可能面临侵权风险,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由此可见,商标权人在对注册商标进行使用时,应当以核准注册的商标标识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为限,商标的非规范使用往往不会认定为对注册商标的有效使用。商标的非规范使用可能会导致商标被撤销、构成侵权等,存在极大风险。在商标标识或实际使用的商品/服务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另行提出注册申请。在商标权人信息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变更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