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诉讼中的抗辩事由有哪些?

阅读:189 2022-01-08 17:17:29

一、原告专利权利瑕疵
原告是否具有起诉主体资格以及专利权是否存在瑕疵(比如超过保护期限、被放弃或者被宣告无效等)。如果没有被无效,也可以发起专利权无效请求。

二、专利权滥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第126条规定:被诉侵权人提供证据证明涉案专利为专利权人恶意取得的,可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非生产经营目的
专利法第11条:为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或进口属于侵权行为。因而,如果被诉侵权人能够证明非出于生产经营目的之制造使用等行为便是不侵权。

四、现有技术
专利法第62条: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现有技术是指专利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被诉侵权人可以证明自己的技术是属于现有技术,就不构成侵权。

五、权利用尽
专利法第69条第1款: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不属于侵权行为。被诉侵权人可以证明产品为专利权人或者其许可的单位售出。

六、先用权
专利法第69条第2款: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被诉侵权人可以证明自己使用产品的时间早于专利的申请时间。

七、临时过境
专利法第69条第3款:临时通过中国领土、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八、科研及实验目的
专利法第69条第4款: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九、医药行政审批
专利法第69条第5款: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十、权利懈怠  
因怠于行使权利而超出诉讼时效。

十一、合法来源
专利法第70条: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禁止反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十三、捐献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对于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十四、未落入专利保护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十五、得到专利权人许可
如果对于专利的实施是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而被他人起诉的,可以此抗辩。

十六、 技术变劣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第129条: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省略权利要求中个别技术特征或者以简单或低级的技术特征替换权利要求中相应技术特征,舍弃或显著降低权利要求中与该技术特征对应的性能和效果从而形成变劣技术方案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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