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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通过提交商标续展申请来延续商标有效期。商标到期前十二个月进入续展期,到期后六个月为宽展期,在此期间,商标权人均可向商标局提交续展申请,宽展期内续展需缴纳迟延费。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所以,商标注册人需要长期使用商标的,应在商标每十年到期前办理续展手续,若超过期限导致商标无效的,只能重新申请注册获得商标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