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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撤三全称是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显然商标撤三的立法目的是为了让企业积极将商标投入使用,将商标投入使用是规避商标撤三的最好方法。
具体如下:
1.在申请注册时,以按需申请为原则。在业务范围涉及或相关的商品、服务类别上申请商标。如果在不具有使用可能性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商标,后期可能就会面临连续三年无正当理由不使用从而被撤销的情况。
2.在使用商标时,保存好相关使用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包装、商品交易文书、广告宣传、展览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的使用情况等。
3.因不可抗力、政府政策性限制、破产清算等无法投入使用时,收集、整理好相关抗辩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