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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标法中的混淆:根据《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的规定,商标混淆通常是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的商标,因为二者相同或者近似,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商标的识别功能是体现商标核心价值的本质属性,而混淆则是对商标识别功能的实质破坏。
混淆既包括使相关公众认为与商标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系由真正权利人自己生产或提供,也包括使相关公众认为与商标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与真正权利人存在某种关联,如许可关系、合作关系等。通常情况下,在审查审理实践中,判定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时,并不以实际发生混淆为要件,只需要判定是否可能发生混淆即可。
混淆可能性的判定,首先应考虑商品或者服务的类似程度和双方商标标志的近似程度;其次,应考虑在先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等因素;再次,商标申请人若存在意图导致混淆后果的故意,有助于认定混淆可能性,但申请人是否具有恶意并非认定混淆可能性的必要条件。
2.商标法中的近似:根据《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的规定,商标近似是指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商标的构成要素在发音、视觉、含义或排列顺序等方面虽有一定区别,但整体差异不大。文字商标的近似应主要考虑“形、音、义”三个方面,图形商标应主要考虑构图、外观及着色;组合商标既要考虑整体表现形式,还要考虑显著部分。
商标近似性判定的标准如下:
(1)以该商标能够引起公众的注意力程度为标准;
(2)需要对商标的整体进行对比,同时对商标主要部分对比(对比需要在两个或多个商标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3)需要酌情考虑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4)注册商标所保护的产品和服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