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案例:“抖音小店”起名一定要谨慎,一店主擅用近似商标,被判侵权。

阅读:190 2022-03-08 09:27:28

随着现代商业模式不断创新,商品交易模式从线下向线上不断延展,电商交易平台日趋成熟活跃,为了展示和指明商品或服务,视频、直播带货需要对商品或服务的品牌、商标进行介绍和展示,此种对标识的使用直接表明商品或服务来源,属于商标性使用。此时,如果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商标近似商标,使公众产生混淆,属于对他人商标权的侵权行为。如果经过他人许可获得商标的授权,也应当在许可的期限、地域等授权范围内,在对应的商品类别上规范地使用经授权的商标,而不应对获得授权的标识进行变更攀附其他商标商誉,否则亦属于侵权范畴。

 

案情简介

哥弟公司诉称,其获得了第3074655号和第5680526号“哥弟GIRDEAR”注册商标的相关授权。经过广告投入和市场表现,已具有极高知名度。杨先生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抖音小店中擅自使用涉案商标进行宣传,侵害了涉案商标专用权。空变公司作为小店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商品信息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故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杨先生消除影响、二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合计30余万元。

杨先生辩称,被诉抖音小店中使用的商标是“动感哥弟”,该使用行为已经获得相关授权不构成侵权;其对被控侵权行为并不知情,接到起诉后下架了产品,店铺也已经关闭。

 

空变公司辩称,其作为电子商务平台,仅提供网络服务,未实施侵权行为,亦已尽注意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哥弟公司经授权取得涉案商标的排他性许可,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针对侵权行为进行维权。杨先生在被诉抖音小店中使用的标识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与涉案商标核定商品类别相同,足以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侵害了涉案商标权。杨先生虽获得“动感哥弟”商标授权,但在商品中使用的标识与该商标并不相同,该辩称不构成商标侵权的合法抗辩理由。空变公司系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已尽到其作为平台运营者义务,不承担侵权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杨先生赔偿哥弟公司经济损失49000元及合理开支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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