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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撤三”是指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销的情况,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向商标局递交撤销申请。“撤销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申请”的制定是为了节约商标资源,避免商标的闲置不使用。
商标撤三起因
1、注册前,经查询发现有类似商标已经被人注册且处于闲置状态。
许多人在注册前,往往会先进行商标检索,发现有类似商标后,看见对方满足撤三条件。因此提前准备撤三,争取在商标局实质审查到自己的商标之前,就已经撤销了“类似商标”的注册。
2.注册商标被“驳回复审”,对“引证商标”(闲置商标)提出“撤三”申请。
更多的撤三,发生在“在后商标”已经被商标局引证在先商标予以驳回之后,在后商标申请人一方面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另一方面,就自己的在后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驳回复审申请。复审理由往往是“在先引证商标,将会因连续3年停止使用而被商标局撤销注册”(递交申请的同时请求商评委等待商标局就撤销案件的审理结果)。
申请撤三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提交申请
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一份《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书》,并书面说明一下这枚商标“不使用的情况”;
第二步:商标局受理
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后,给注册人下发《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要求注册人自收到这份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注册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
第三步:注册人按期提交使用证据
商标局收到证据材料后,进行证据审查和事实认定。如果审查认定该证据可以证明注册商标在指定3年期间内有实际使用,会下发一份“商标注继续有效的决定书”,反之,会下发“撤销商标注册的决定书”;
第四步:提出撤销复审申请
对于商标局做出的撤销决定或者维持决定,注册人以及撤销申请人,如果不服,均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复审申请”。
提出商标撤三申请后,需要怎么证明对方“连续三年没有使用商标呢”?其实,申请人是不需要证明的,需要商标所有人证明被申请撤销的商标进行了实际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