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专门的商标代理机构,在北京冬奥会正式发布不到10天,应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冰墩墩”、“雪容融”是2022年北京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吉祥物,还接受申请人申请,代理注册 “冰墩墩”、“雪容融”商标的委托,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行为。
{{ v.name }}
{{ v.cls }}类
{{ v.price }} ¥{{ v.price }}
作为专门的商标代理机构,在北京冬奥会正式发布不到10天,应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冰墩墩”、“雪容融”是2022年北京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吉祥物,还接受申请人申请,代理注册 “冰墩墩”、“雪容融”商标的委托,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行为。
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9月25日与裴XX签订《商标服务协议书》,受委托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代理注册申请名称为“冰墩墩”、“雪容融”第32类商标的注册申请,向裴XX收取了1600元的申请商标注册费用。当事人提交的内部流程所需的流转合同(合同编号:190925-C302-ZC-1,)显示业务员是张XX,部门负责人是王XX,两人都已2021年6月份左右离职。当事人于2019年9月26日在网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代理申请“冰墩墩”、“雪容融”第32类注册商标。“冰墩墩”注册商标的申请/注册号为41318545,2020年06月11日驳回、2020年08月06日等待驳回复审;“雪容融”注册商标的申请/注册号为41330677,2020年06月16日驳回、2020年08月10日等待驳回复审。
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于2019年9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冰墩墩”、“雪容融”第32类注册商标,2022年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和冬残奥会吉祥物“雪容融”2019年9月17日在首钢冰球馆正式发布。北京冬奥吉祥物集中国和中国人民的精华和特色于一身,象征着冬奥会运动员强壮的身体、坚韧的意志和鼓舞人心的奥林匹克精神。体现了冬残奥运动员的拼搏精神和激励世界的冬残奥会理念。是对中国新一代年轻人未来的期许,是中国和2022年北京冬奥会的杰出大使。吉祥物的发布标志着北京在成为奥运史上首个“双奥之城”的征程上又跨出重要一步。
又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驳回通知书》上明确表示该商标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在类似商品上于2019年9月16日申请在先的第41042861号、41042863号“冰墩墩”和第41042771号、41042773号“雪容融”商标近似,并指明该标志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其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冰墩墩”和 “雪容融”是2022年北京冬奥会吉祥物,申请人裴XX将“冰墩墩”、“雪容融”作为商标注册申请,损害了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的在先权利,易造成社会不良影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作为一个专门的注册商标代理机构,在2022年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和冬残奥会吉祥物“雪容融”在首钢冰球馆正式发布不到10天,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冰墩墩”、“雪容融”是2022年北京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吉祥物,还接受申请人代理注册 “冰墩墩”、“雪容融”商标的委托,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行为。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处罚类别:警告;罚款
处罚内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罚款:8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2-03-02
处罚机关: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